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论合宪性审查中“涉宪问题”的判断标准:理论、实践与平衡

    莫纪宏;

    “涉宪问题”目前在我国宪法学界已经被一些学者采用作为判断合宪性审查事项的标准,但对“涉宪问题”的性质、范围和种类都没有作出科学和合理的解释。在政策层面对合宪性审查范围的阐述也超出了宪法文本的范围,由此产生了合宪性审查事项界定标准的两种思考方法:一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宪法问题”,凡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因不具有宪法问题的性质而不能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等途径来解决;二是以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为依据的“涉宪问题”,虽然“涉宪问题”本身具有问题自身的独立性,但由于其中蕴涵了“宪法问题”,因此,可以在明确判定其中存在宪法问题的情形下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涉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于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来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要在法理上加强对合宪性审查中“涉宪问题”的判断标准的研究,才能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走向正轨,并保持审查诉求与审查能力、审查必要性与审查效率之间的平衡。

    2025年05期 No.201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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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 奖励型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状况及其改进

    周光权;

    量刑是极其复杂的司法过程。对自首、立功等降低预防刑的奖励型量刑情节的妥当运用,有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但是,在为数不少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这些情节的认定,标准较为苛刻、证据要求很高、认定过于严格,从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司法偏差。当下成为突出问题的情形有:对有的电话通知后到案不认定为自首,对否认犯罪故意的辩解行为认定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立功的证明标准畸高,对供述的“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扩大理解导致余罪自首成立困难等,由此导致奖励型量刑情节的功能无法准确发挥。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纠偏,应当准确理解刑法设置自首、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对相关证据标准予以缓和掌握;对自首、立功成立条件的法条文义予以合理解释,在罪犯表现出明显的回归社会愿望时尽量给其出路,在其关于奖励型量刑情节的主张有合理的理由时,尽可能予以认可,对奖励型量刑情节由从严格把握转向宽松适用,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与此相关,应当确保对影响责任刑、预防刑的情节按照正确的顺序适用,通过缓和而非严格地适用奖励型量刑情节降低宣告刑,肯定审判环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下的量刑商谈的重要性,确保控诉和裁判活动充分展示司法的温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好保障人权。

    2025年05期 No.201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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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

    赵珊珊;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变革,已经取得系列阶段性成果。监察法学隶属于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体系,是其二级学科分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监察法学,归根结底就是要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中国当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经验,共同构成了中国监察法学的历史逻辑与实践基础。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支撑性内容包括科学界定研究对象范畴,系统架构符合监察权性质的研究方法体系,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智慧的标识性概念,以法治思维构建和完善监察制度。构建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注意坚持问题意识导向,提升理论思维能力,确立以实践导向为核心的检验范式。

    2025年05期 No.201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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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本土化实现路径

    郭志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样态正面临从“形式覆盖”到“质效提升”的转型。实现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从广度向深度的拓展,需要秉承有效辩护理念、贯彻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通过提炼国际准则中有效辩护的核心要素,考察美国无效辩护标准的演进逻辑,可以为我国有效辩护的本土化构建提供借鉴。在规范层面,应明确准入资格,规定勤勉尽责、忠诚义务等要素,设定辩护律师的行为底线;在过程性控制层面,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双重质量监督机制;在权利救济层面,应建构包含律师执业惩戒和无效辩护程序性制裁的阶梯式评价及救济模式,从而实现“标准设定—过程控制—结果评价”三位一体的有效辩护本土化实现路径。

    2025年05期 No.201 46-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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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 营商视阈下濒临破产公司董事义务的规范构建

    李燕;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将监管框架是否包含“公司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作为“商事破产”指标的考察内容之一,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公司破产或在不可避免破产时缩小破产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虽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但未针对“濒临破产”时期构建董事的具体义务规范,难以满足指标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应对濒临破产公司内部激励结构的变化,亟需以破产预防和破产拯救为核心理念,通过立法确立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化解公司财务困境、预防公司破产、降低破产损失以及采取庭外重组等方式挽救公司的义务,从而提高公司法和破产法中董事义务规范的体系性和协调性。

    2025年05期 No.201 62-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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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视域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表达

    赵景琛;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构建仍存在理论阐释与制度实践的结构性矛盾与张力。传统公司法理论固守股东中心主义,将董事义务限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范畴,我国公司法通过第179、180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构建了对债权人间接保护的规范基础,并且在第191条确立了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直接责任。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该义务的本质属性,其究竟属信义义务的自然延伸还是独立的法定义务,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分歧。同时,触发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财务困境标准缺乏明确指引,第180条与第191条间存在义务缺位的规范缝隙,导致司法适用中难以平衡公司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保护的需求。比较法上,普通法系通过“破产滑动标尺”理论动态调整董事义务的对象和边界,而我国现行制度既未吸收其弹性标准,又未能妥善衔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显露出立法融通性的不足。此种状况不仅加剧了债权人群体的结构性保护失衡,更可能因责任认定模糊而抑制董事决策的动力。对于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重构应当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的既有规定,通过解释论路径明确义务的性质和触发时点,构建兼顾商业判断逻辑与债权人利益的动态调整机制。

    2025年05期 No.201 76-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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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稳定币规制的国际博弈与中国对策

    许多奇;

    稳定币作为连接传统金融与去中心化金融的关键纽带,因尝试融合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无边界特质与传统法币的稳定性而具有内在的矛盾属性,在带来金融创新机遇的同时引发监管挑战。从比较法视角看,美国实施联邦与州双轨制监管模式,欧盟采取统一立法行动,中国香港则探索沙盒立法的平衡策略。国际社会已形成同质同监管、功能穿透和多边协同等共识,同时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力、私权力与私权利以及公权力之间的监管冲突与博弈。鉴于现有监管制度的不匹配性,有必要构建功能监管与主体监管相结合,回归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以及强化透明度与合规技术应用的治理框架。通过先制定低层级规范、实施功能性穿透监管和开展跨境风险备案等近期措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稳定币风险防控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推动稳定币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2025年05期 No.201 91-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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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论争与选择

    袁康;

    面对人工智能立法的时代需求,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已成共识,但立法模式的选择仍面临着“统分之争”与“急缓之辩”的激烈论争。担忧统一立法可能导致规制僵化、法律滞后、创新抑制、规则场景错配的疑虑,是对统一立法任务定位与制度品格的误解。而统一立法所具备的体系协调、价值平衡、规则奠基与实践引导等多重制度功能亦被忽视。制定一部统一且通用的人工智能法,发挥其在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框架性和统领性地位,避免碎片化的分散立法造成规则冲突,对实现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继续稳步推动人工智能统一立法进程,坚持基础性立法定位,平衡发展导向与底线思维,确保制度规则的敏捷与弹性,发挥立法过程的治理效果,探索人工智能法治的中国方案。

    2025年05期 No.201 108-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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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殷继国;

    当前,平台“内卷式”竞争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原因是平台经营者滥用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而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源于平台特殊商业模式下法律法规的授权、用户权利让渡和平台技术赋权。因用户对平台经营者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以及政府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平台经营者为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实施滥用规则的行为。由于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内核的民法典在规制平台滥用规则行为上力有不逮,价格法、电子商务法覆盖面较窄和针对性不强以及反垄断法规制的高门槛,催生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需求,过度竞争理论、依赖性理论和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提供理论支撑。为有效规制平台滥用规则的行为,应当在“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框架下构建公权力规制、平台自我规制和用户私权利制约相结合的规制体系,明确将合理原则作为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分析原则,确立行为本身是否滥用和行为后果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两个认定标准,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机制。

    2025年05期 No.201 125-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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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工具客体到关系主体:基于算法法律地位的本体论重构

    王治国;

    基于实体本体论与主客二分的算法规制范式已无法有效回应算法系统的非线性演化等复杂现象。研究引入关系本体论,主张将算法系统视为关系网络中的动态节点,其法律地位应由网络位置、关系特性与结构影响力动态确立。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算法本体认知差异,构建了“关系密度—关系质量—关系自主性”三维分析框架,建立从技术人格到伦理人格的演化模型,进而形成包含动态认定、分布式责任与融合创新的关系本体论治理路径。该理论路径系统阐释了算法系统由工具客体向关系主体的本体跃迁机制,为动态主体识别、网络责任归属与人机协同治理提供范式支撑。

    2025年05期 No.201 140-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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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海洋法中勤勉义务的扩张与因应

    刘思竹;

    国际法上的勤勉义务是我国对外交往中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勤勉义务具有意义与功能的多变性,既是一项义务标准,又有作为一般义务或者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的趋势。在海洋法领域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勤勉义务的应用已超越了跨境损害的传统场域,在全球公域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焦点议题上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制约因素不明、规则解释任意化以及外部规则与技术标准的泛化等问题。勤勉义务应依其具体适用类型与相应的国际法依据,遵循国家控制、可预见与合理性标准;勤勉义务的履行应采整体性评价、以制度性措施为主,而非关注私人行为体的个别不法行为;风险预防方法不应通过勤勉义务过度压缩国家的自主治理空间。我国应形成对勤勉义务的整体立场与系统论述,既落实于我国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实践中,又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海洋法治体系。

    2025年05期 No.201 160-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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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化行政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重构

    唐安然;

    正当程序原则传统的个体防御功能在自动化行政中产生“法律—技术”张力。实践中表现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自动化系统与个体防御程序难以共存,导致专家系统消解个体防御程序、机器学习系统欲保障个体防御程序需放弃自动化系统。深层原因是既有法规范将采用自动化系统视为行政裁量,使得以个体防御为目的的行政程序法只能问责行政,而无法问责自动化系统。对此,正当程序原则有必要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双方调整结构转向“行政权力—算法权力—公民权利”三方调整结构,发挥个体防御与集体受益的利益权衡功能,通过“为行政程序增添技术翻译”与“为技术效果赋予行政意涵”来适应技术应用。为重构正当程序原则,在程序正义上,应用技术正当折抵、强化与再造程序正当,实现替代正义、优势正义与未来正义;在行政程序上,应增设算法规则适用的转译程序、自动化决策与人工决策的比较程序,以及自动化系统纠错的更新程序,作为数字时代的程序正当新要件。

    2025年05期 No.201 177-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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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王文君;

    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模糊,三重利益评估模式考察的因素过于情景化,数据价值动态变化导致难以甚至无法评估竞争损害,不符合实质性替代规则以结果为导向的逻辑,实质性替代规制本身也存在悖论。数据确权说与否定说均认为数据产权仅具有有限排他性,并不等同于传统财产所有权。从数据利用的非排他性和数据效用的不确定性分析,数据抓取正当性评价应考虑保护意愿、技术措施是否被突破、数据集合的价值(竞争性权益)、抓取数据集合的合理限度四个方面的因素。从利益衡量理论入手,数据抓取的合理限度得以明确。对不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利益衡量实际上是在保障数据自由流通的前提下,根据数据控制者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性措施,识别值得通过禁止数据抓取的方式予以规制的数据竞争优势。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还应结合个人信息的识别度落实抓取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2025年05期 No.201 192-2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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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对待权利关乎文明转型——《论权利》的学术价值与理论争点

    黎敏;

    《论权利》一书的核心问题意识是,能否提出一个可以通用地解释、统摄各种具体的特定权利的一般的抽象权利概念。为解答这一问题,作者在《论权利》一书中提出了具有原创性的范畴和理论框架,从而为研究权利的本质与权利的结构、探索权利的根源和权利的社会性、辨析特定行为或利益诉求的法律权利属性等法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内含道德价值底线的分析框架。《论权利》一书对理解德沃金的权利王牌悖论也有学术价值,能深化学界对权利现象复杂性的认知。法律权利理论研究应兼顾权利本体论与权利存在论:权利本体论处理权利的道德来源问题,权利存在论处理具体权利的结构要素。只有兼顾权利本体论与权利存在论,才能更好地回应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道德正当性争议以及信息技术时代包含新型诉求的法律权利属性的争议。

    2025年05期 No.201 207-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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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稿约

    <正>《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系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法政时评”、“人物与思想”、“人文对话”、“法学译介”等栏目。本刊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欢迎国内外学者惠赐稿件。本刊不办增刊、副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凡以本刊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者均为诈骗,请投稿者切勿上当受骗。

    2025年05期 No.201 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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