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 《监察法》的修改动因、内容要旨及实施展望

    秦前红;

    《监察法》时隔近七年来的首次修改意义重大,对于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在修改频率上适当,在修改幅度上适中,在修改权限上适格,是一场兼顾稳定性与适应性的部分修改,契合我国法律修改的趋势与规律。《监察法》的修改不仅将改革中的经验成果予以巩固并推广,还回应了监察实践中的现实需要与难题。《监察法》的修改要旨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度彰显、派驻机构设置的系统优化、监察措施体系的全面更新、监察执法程序的充分完善、监察自我监督的有力补强。《监察法》修改完成后,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抓好新《监察法》的实施工作。接下来需要系统修改《监察法实施条例》,继续制定专门性监察法规,做好新法实施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和物质准备工作,以及重点推进法法衔接等。

    2025年02期 No.198 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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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定位与制度构建

    时延安;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继续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设计,应参考但不能完全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路,同时应合理借鉴一些国家有关前科消灭、复权制度的有益经验。建立这一制度,应将轻微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作为主轴,将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及时恢复作为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充分保护作为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区分轻微犯罪人的类型来规定应否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还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并赋予轻微犯罪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通过建立并实施这一制度,可以为构建符合我国犯罪治理需要的复权制度创造条件,进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优越性。

    2025年02期 No.198 18-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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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应用的界限及其规制:以保护人的尊严为底线

    黄文婷;

    人工智能应用带来了人类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其改写自身主体性地位和价值的现实问题。人工智能应用应当以人的尊严为底线,然而,该底线面临着三重风险,即人类在物种层面的支配性、公民在社会层面的主体性以及个人在个体层面的自主性受到挑战。为保护人的尊严,应当绝对禁止将个人当成纯粹的手段伤害且不会对个人、社会和人类产生任何福祉的人工智能应用,相对禁止对人的尊严产生风险但也会带来福祉的人工智能应用。在相对禁止的路径下,应当以人工智能应用侵犯人的尊严的风险程度划分不同的人工智能类型,同时采用比例原则进行比较权衡,以划定人工智能应用的界限。具体而言,法律应当严格规制带来重大风险的特定人工智能应用,合理规制带来有限风险的其他人工智能,同时法律有必要将保护人的尊严底线转化为应用者的主体性义务,并强调静态的合比例论证与动态的风险控制。

    2025年02期 No.198 32-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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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公司法理论前沿

  • 特别表决权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建构

    沈骏峥;

    忠实义务产生于信义关系——委托人将处理自身事务的裁量权授予受信人,受信人须为实现委托人之最佳利益行使受信权力,妥善管控自身利益与其职责的冲突。双重股权结构是公司对特定股东的授权机制,当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力源于特别表决权,其与公司即产生信义关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特别表决权股东与董事负有相同内涵的忠实义务,但前者对公司机关的影响力更大,公司对其利益冲突行为的批准程序须更严格。一股一权控制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公司管理者职权行使的实质性支配,而其股权的行使或转让本身并不产生信义关系、不触发忠实义务;但基于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义关系,特别表决权的行使或转让均须符合忠实义务的要求。

    2025年02期 No.198 47-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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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

    夏小雄;

    双重股权结构作为控制权的增强机制,强化了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控制权。探究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的边界范围并确立规范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域外经验表明,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控制权滥用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上应当采纳“完全公平规则”,相关行为的公平性必须在两个方面加以证明:一是程序的公平性;二是实质的公平性。但是,“完全公平规则”有其弊端,尤其是价格维度/实质层面的公平性评价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加以改造或修正,通过更为严格的程序性措施保障公平性。在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引入“完全公平规则”并根据司法实践进展逐步加以完善,防范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控制权,保障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有效实施。

    2025年02期 No.198 6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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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土型塑

    姚建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化,该原则萌芽于幼年原则,后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正式确立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运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发展进步的缩影,但其本土化并未因为该原则的国内法化而完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首先应遵循教义学解释方法,把握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六项基本要求,并确立以效益性、特殊性以及本位性为核心的三项判断评价标准,并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实现本土化。

    2025年02期 No.198 82-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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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性诠释

    王钢;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上游犯罪法益,不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上游犯罪不必达于既遂,也不以相关罪行未超过追诉期限或者我国司法机关对之具有管辖权为前提。洗钱上游犯罪的所得和收益,是指与上游犯罪具有经济上的直接因果关联或者在经济上可以被视为是犯罪所得的替代价值的财产。其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但不必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洗钱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对金融系统的抽象危险,但不必具备妨碍司法活动的性质。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用于日常消费的,也实施了洗钱罪的实行行为。洗钱罪是故意犯罪,特殊场合下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但洗钱罪并非目的犯。

    2025年02期 No.198 96-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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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标准的强制性

    柳经纬;

    标准的强制性是指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具有法律上强制实施的效力。标准的强制性并非标准固有的属性,而是来自法律的赋予,具有“外部性”。影响标准强制性的因素主要有标准的内容(安全)、工业化水平和经济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化建设和计划经济决定了标准的强制性。改革开放以来,安全因素对标准强制性的影响日益突出。标准获得强制性的路径主要有强制性标准、法律引用标准、强制性标准引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标准强制性的立法表达是义务性规范与法律责任,其效用主要体现在标准实施的强制和行为的法律评价两个方面。

    2025年02期 No.198 113-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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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研究——基于自治组织“社经合一”属性的思考

    许明月;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对农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条规定的解释适用应基于自治组织“社经合一”的基本定性,将代行行为视为自治组织以另一种身份——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行使职能的行为。自治组织是依法唯一能够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组织,对是否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并没有选择的自由。在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该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职能都应由自治组织行使;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应当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界定;自治组织讨论、决定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应当根据实体与程序区分原则确立应参照该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2025年02期 No.198 127-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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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阴差阳错的数人侵权按份责任:一个法史的考察

    纪海龙;

    我国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数人侵权按份责任并不合理。在我国民法史上这一做法滥觞于1916年一项民国大理院判决的判例要旨,但该判例要旨很可能是源于当年大理院法官对《日本旧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等材料的误读。新中国民法理论机械照搬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联系理论中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基于该区分发展出了侵权法原因力理论,原因力理论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而成为支撑我国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2020年民法典第1172条按份责任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民法长期重制裁轻救济的特点,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当时的特定社会情况和执行方式,作为背景强化了侵权法中的按份责任。

    2025年02期 No.198 141-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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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反思

    郑永宽;

    合理预见规则用于确定违约方责任,同时也在限制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合理预见规则与事实因果关系组合成为完整的确定责任的因果要件规范,其适用应以损失的确定性存在为基础。合理预见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预期理论,违约方原则上需对其合理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无需确认存在合意或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意思。合理预见的判断,应以违约方在缔约时是否可预见损失的类型或性质为准,至于损失数额或范围,应属确认可预见归责之后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合理预见与否,主要以具备通常知识的合理人为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仅在考察违约方能否预见特别损失时,会兼顾违约方个体是否实际具备相关知识。如此构造的合理预见规则法理基础与要件清晰,适用结果可具备较高程度的可预测性。

    2025年02期 No.198 158-1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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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权能分离”到“权利分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构造

    王年;

    将政策中的数据产权理解为由数据持有、数据使用和数据经营等多个权能所构成的单一产权体系的学说,不仅不符合“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理念下所形成的避免数据专有和垄断的要求,更难以应对“数据共生与数据独占冲突”“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并存”“产权排他与数据共享悖论”等数据产权建构难题。数据产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其上应该并且可以进行权利分解,从而形成“权利分置”结构。这一结构是以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持有权为核心,以数据来源者权和数据使用权为两翼,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两大阶段渐次展开的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这一结构的内在机理是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基于数据从生产到流通阶段“分散—聚合—分散”的形态变迁形成的“财产利益集散机制”。在此机制下,数据来源者权、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得以渐次形成和展开。数据处理者享有控制和利用数据,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数据持有权。数据来源者对由其贡献所生数据享有复制、访问和转移等公平使用权。数据使用者对经由流通取得的数据享有加工使用、对外经营以及获取收益等数据使用权。

    2025年02期 No.198 174-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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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权的规范意涵及其保障机制——以法国法为例

    王蔚;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法典中确认环境权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已成为共识。然而,环境权的规范意涵具有高度模糊性,如何有效保障环境权一直聚讼纷纭。根据发生学顺序,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程序性保障,环境权通过程序性权利得到实现;二是归入型保障,将环境权保障纳入国际法和国内部门法的权利救济渠道;三是环境权入宪保障模式,实现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兼容并蓄。法国是比较法视野下第三种模式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在2005年环境权正式入宪后,法国宪法司法和普通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实现多维联动,环境相关的多维利益面向呈现了互动的环境权法律保障机制,促进了环境权的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国模式对我国环境法典化时代厘清环境权规范意涵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具有参照意义。

    2025年02期 No.198 190-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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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案合宪性审议的实践图景、概念迁移与制度完善

    黄明涛;

    我国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确立了法律案合宪性审议制度。实践中,法律案合宪性审议程序谦抑且克制地运行,促成法律草案与我国宪法文字表述保持一致、符合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以及实质符合宪法规范。近期,有关部门更将合宪性审议与合宪性审查等置,这是由中央政策导向与审议实践发展共同推动的观念转变,乃至概念迁移,尚不能确定为合宪性审查概念与制度的完全定型。法律案合宪性审议存在功能上限,可能陷入实效不彰和程序冗余的困局,并非严格意义的合宪性审查。在法律事后合宪性审查缺席的现有局面下,法律案合宪性审议仍有促进宪法实施的功能,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审议姿态的转变、审议程序的革新,以及建立合宪性审议与备案审查之间的宪法对话。

    2025年02期 No.198 206-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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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稿约

    <正>《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系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法政时评”、“人物与思想”、“人文对话”、“法学译介”等栏目。本刊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欢迎国内外学者惠赐稿件。本刊不办增刊、副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凡以本刊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者均为诈骗,请投稿者切勿上当受骗。一、投稿方式凡惠投本刊稿件者,敬请通过本刊在线采编系统(http://bjfy.cbpt.cnki.net)投稿。上传稿件的文件名以论文标题命名,文件名不得包含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务请不要在上传稿件的正文标题处以注释方式标注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以免审稿系统在专家匿名审稿单中自动生成作者信息。二、稿件篇幅

    2025年02期 No.198 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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