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光权;
国内外均有不少刑法学者从尊重人格尊严、准确理解比例原则出发,对终身监禁是否具有合宪性提出质疑。但是,即便对“牢底坐穿”的绝对型终身监禁,理论上也应该认为其比死刑更为轻缓,制度设计背后有一定的合理性考量,不宜认定其违宪;从国外的宪法实践看,也肯定这类处罚措施的合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虽然禁止减刑、假释,但不能轻易得出其违宪的结论。当然,这一具有总体合宪性的规定还存在改进空间。为此,应当寻求刑罚与宪法价值的协调性,从刑法规定体系化的角度对目前的终身监禁规定进行适度调整。未来修改刑法时,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终身监禁,而应当继续将终身监禁限定在极其狭小的适用范围,且应该删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不得假释”的表述,仅保留不得减刑的内容,允许对已实际服刑26年以上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我国刑法第50条第2款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相对应,可以确保终身监禁比限制减刑所对应的刑事政策更为严厉,去除终身监禁的绝对化色彩。
2023年06期 No.190 5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2K] [下载次数:20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1 ] - 吕炳斌;
数据的价值在流通利用中得以彰显,其中的个人信息亦不例外。在保护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的同时,如何对待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成为需要考虑的棘手问题。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不容忽视、难以湮灭,个人信息中天然内置的原始价值应当分配给信息主体即自然人。在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上,有赖于事前交易机制的传统路径显得捉襟见肘,需要进行思维转型并另辟蹊径。基于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后知后觉”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前端权能的失灵,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可以在数据流通利用的语境下,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后端找到突破口。同意撤回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后端权能蕴含着二次协商功能和财产兑现功能,可为自然人参与数字红利分配、实现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提供新的路径。
2023年06期 No.190 6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4K] [下载次数:29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4 ] |[阅读次数:1 ] - 刘凯;
数字平台凭借资源与技术能力的不对称性,在事实上充当着管理者与分配者的角色,并在特定空间中催生出权力运行的生态系统,展现出公共性和私主体性的双重身份,构建了以平台规则为基础,以“大数据+算法”为权力表达方式的数字生态。数字平台规制应防止滥用平台权力为私主体性服务,同时尊重平台的私主体性,引导其发挥企业技术创新功能,在监管的基础上提供创新激励的制度供给。传统的监管逻辑基于公权力的外部视角,忽略了平台经济的内生性资源,无法达成平台经济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之间的平衡。数字平台的规制应由监管转向权力制衡的法治理念,合理配置平台主体间的权责利,构建用户权利赋能、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以及行政机关合理监督的多主体共治和多要素制约的权力制衡体系。
2023年06期 No.190 7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1K] [下载次数:33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1 ] |[阅读次数:2 ] - 郑显文 ;
法律渊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随着法律的发展演变而发生变化。法源不仅是立法者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来源,也是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和适用的判决依据。在法律体系不甚完备的情况下,立法者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来源与司法者在裁判时的依据来源有时不相一致。因此,只有深入分析司法者裁判时的依据来源,才能对法源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在民国初年,由于民法典尚未颁布,商事法律体系极不完善,在当时法律资源极其匮乏的情况下,各级审判机关除了根据制定法裁判外,依法订立的契约、商事习惯、判例和解释例、法理等任意法源也是商事裁判广泛适用的法源,民国初年的商事法源呈现出了复杂的特征。
2023年06期 No.190 91-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8K] [下载次数:5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汪洋;
我国现行规范未阐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预先放弃继承的效力,引发学界与裁判实务的争议。放弃继承属于一种财产行为,可分为继承开始前、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以及遗产分割后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预先放弃继承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单方预先放弃继承,在第二阶段开始后放弃行为人享有继承既得权时直接发生效力,且具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裁判撤销。第二种类型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放弃继承,协议产生约束力,放弃继承与分配将来遗产等死因行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扶养义务分担和额外补偿等内容自协议成立后生效。第三种类型为潜在的共同继承人订立协议,预先放弃继承并分配将来遗产,有偿放弃时对各方产生拘束力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反之,则放弃行为人有权撤销。合同义务不属于导致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法定义务,符合要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放弃行为。
2023年06期 No.190 109-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8K] [下载次数:18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1 ] - 李运杨 ;
动产担保立法存在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思路,二者的实质区别体现为立法者如何认定担保物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功能主义缘起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这与美国当时盛行的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典化运动一脉相承,但原始动因却根源于商事活动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迫切需求。功能主义立法的内涵是统一的担保物权概念,其与欧陆民法基于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将各式各样的债务关系统摄到债权概念之下有异曲同工之处。功能主义不仅要统一对待所有权担保与定限物权担保,以实现非典型担保的典型化,还要打通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壁垒,以实现典型担保的统一化。作为统一担保物权概念的延伸,功能主义还统一对待所有的“动产性财产”,以消除动产担保与权利担保之间的隔阂。现代国际动产担保示范立法均继受了功能主义,但继受程度不一。我国民法典对功能主义的继受是我国担保立法承认动产抵押并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的逻辑发展,有其必然性,但有损法典的体系性。我国民法典中的动产担保制度相较于民法典的本来面貌存在功能主义过度的弊端,但相较于现代化动产担保立法,却留有功能主义不足的遗憾。
2023年06期 No.190 12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1K] [下载次数:30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1 ] - 叶冬影 ;
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是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共有概念。在认定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时,既不能简单采用代表权限与代表行为的对比方法,也不应直接将代表权归入代理权,而应从三个维度重新厘定代表权及超越权限的含义。从形成机理来看,代表权是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结果,代表权应受法律外部限制和公司内部限制。从法律属性来看,代表权与代理权形似但实异,代表权规则是代理权规则的发展和延伸。从公司营业来看,公司代表人在公司日常业务中可以自主决定公司事务,但在公司异常业务中,公司代表人需要另行获得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公司代表人行使代表权时,既不得超越权限,也不得滥用代表权。
2023年06期 No.190 139-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4K] [下载次数:13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 ] - 杨芳;
个人自行公开与被他人合法公开其个人信息,二者存在本质差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的“不作区分,统一规则”与毫无限制的拒绝权之立场值得商榷。自行公开个人信息,意味着向不特定人作出了同意处理的意思表示。应从客观的信息处理者角度,对同意有效性及其具体内容作出解释。事先拒绝应当理解为明确框定同意的范围,是否有效依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为断;事后拒绝权不能被理解为任意撤回权;后续处理处于同意范围内的,信息主体无事后拒绝权。他人合法公开个人信息,意味着该信息处理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情形;若后续处理行为因目的兼容而与他人合法公开属于同一类型的合理使用,则信息主体无权拒绝。
2023年06期 No.190 154-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5K] [下载次数:20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1 ] - 葛江虬;
“元宇宙”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名誉、身体、肖像、生命等人格要素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源在于,这些技术加剧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分离,同时却强化了数字空间损害向现实世界的辐射能力。事实上,数字空间之于人类存在的意义已发生重大改变。元宇宙相关技术促进了人格要素在数字空间的汇集和凝聚,从而证成了法律评价穿透现实与虚拟的必要性。我国保护数字人格要素的可能路径包括财产法、主体法与一般侵权等,但这些路径劣后于适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人格权路径。由该路径出发,应先行识别数字空间中凝聚的人格要素及其对应的现实主体,再通过解释适用相关条文处理侵害案件。
2023年06期 No.190 170-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3K] [下载次数:26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1 ] - 黄锫;
数字平台算法侵害包括信息操控类、标签设定类、数据收集类和技术缺陷类四种理想类型。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法理基础是数字平台的公共性导致算法侵害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设置较之民事法律责任更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普遍应用,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设定为平台企业。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两种类型,这两种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3年06期 No.190 184-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1K] [下载次数:277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6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