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艺;张旭;
在讨论党规是不是“法”之前,首先要回答法的概念这个前提性问题,即什么样的规范体才能称作“法”。从新法律多元主义立场出发,判断一种规范体是否构成“法”的基本标准,包括体系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运行合法性等四方面。其中,体系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数量、结构、密度等方面所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包括规模性、严谨性、完备性、统一性等。形式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外观、形式、效力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品质,包括普遍性、规范性、易懂性、公开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等。实质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价值目标、实体理念等方面所应具有的基本品质,包括正当程序、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运行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运行机制、操作过程、实际效果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品质,包括机构专职性、运行程序性、人员专业性、公共强制性、实效性等。党规体系符合上述四方面基本标准,具有明显的“法”属性,是最接近于国法体系的法规范体。
2022年04期 No.182 116-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9K] [下载次数:16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0 ] - 刘飞;
行政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满足哪些事实要件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学理构建,亦受限于成文法中的具体规范构造。基于该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适用于违法授益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将其适用要件归纳为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基础的偏离、利益权衡四项,统称为“四适用要件审查体系”。相比较而言,我国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中并未建立类似的规范构造。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所具有的意义还需作出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才能得以确定。
2022年04期 No.182 128-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7K] [下载次数:34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0 ] - 刘道远;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因受继受法的影响,以及制定时的功利主义取向,忽视公司的人格性和团体性,采纳股东会中心主义,加之权责规定不协调,不仅导致存在规则上的冲突,还导致现代公司治理制衡功能无法落实,并引起了司法困境。要发挥法定代表人制度科学的公司治理功能,需要在协调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弱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实行差异化设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信义义务,以促进公司在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发展为导向,构建体现自由和效率价值的法定代表人规则。尤其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时对于相关条款的设计,要基于科学性需要,在其现实性上依据市场需求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规范体系主义,强化其对现实的回应。
2022年04期 No.182 142-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9K] [下载次数:32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3 ] |[阅读次数:1 ] - 翟远见;
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略显粗线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予以细化和补充。相对人参与、表意人无过失、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等皆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误解的重大性应以理性人为标准,并结合司法解释的例举具体判断。区分动机错误和表达错误具有合理性,因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或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可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重大误解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向撤销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以履行利益为限,且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例外。依交易习惯和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与功能,重大误解可能不产生可撤销的效力,或者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应受关注。
2022年04期 No.182 156-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8K] [下载次数:456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5 ] |[阅读次数:1 ] - 高薇;
当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近期都明显加强了平台反垄断,但人们对监管方式以及尺度还远未达成统一。主张将数字大平台作为公用事业或者公共承运人进行管制的观点在近十年得到了明显加强,并逐渐影响到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事实上,平台已经在事实层面,在现有法律叙事的促进下拥有了巨大权力并影响到大众利益。这些带动了从单纯的经济反垄断转向社会治理的平台监管理念和法律话语的转变。以新公用事业理念为先锋的平台反垄断,其最大贡献在于,以“影响大众利益”标准去构建新的监管框架,使平台反垄断从反垄断法的“经济效率”话语中挣脱出来。随着中美欧在法律规范制定方面的最新发展,公用事业理念正在平台监管的实践中逐渐展开。
2022年04期 No.182 171-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7K] [下载次数:20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 孙海波;
在以规则为基础的教义推理和基于后果考量的司法裁判之间产生了诸多争论,学者们就一些具体问题已达成若干共识。教义论证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方法,而后果主义涉及对裁判规则和理由的二次证成,扮演着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角色。教义推理所关注的主要是规范后果,相比之下,社会后果主义更关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它所可能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容易将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为此,需要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后果主义的适用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同时从法律体系中提炼出若干形式和实质标准,限制后果考量对既有法律标准的偏离,以最终实现后果考量与依法裁判的统一,坚决捍卫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属性。
2022年04期 No.182 186-2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下载次数:18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