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锡锌;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以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为场景,建构了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制框架。尽管该法对国家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规定了“一体调整”模式,但与私人机构相比,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在权力基础、行为目的、行为性质、归责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强制性,符合典型的行政行为特征。因此,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控制,既需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规制框架,也需要引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分析框架,从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维度,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合法性控制,并引入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归责机制。
2022年03期 No.181 92-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5K] [下载次数:66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5 ] |[阅读次数:0 ] - 阮齐林;
《刑法》第88条的法律后果,有延长说、终止说与中止说,其分歧在于:发生该条事由,时效应“暂停进行”并待事由消除后“恢复进行”还是“永久性停止”?我国1979年刑法创制过程中,多份草案曾基于“抗拒从严”的政策取向,将“永久追诉”之意注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中,由此形成的前见影响到对1997年《刑法》第88条的理解。终止说和延长说均是受其影响的典例。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解释前见并非不可逾越,比起我国1979年刑法第77条,1997年《刑法》第88条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事由的对抗司法程度降低,相应地,对其法律后果的理解也应转向中止说。法定事由发生,时效暂停进行;法定事由消除,时效自各阶段办案期限届满之日恢复进行,终结于刑事诉讼过程的终点。以“时效中止”取代“时效延长”解读《刑法》第88条,具有较好的公度性和知识性。极端终止说在终止说的基础上提出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八不论”主张,极端扩张《刑法》第88条的适用,此说明显不妥。
2022年03期 No.181 10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4K] [下载次数:17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刘宪权;
元宇宙空间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和其他虚拟空间的特征。元宇宙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会带来新的刑事风险。在元宇宙技术初级发展阶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出现诈骗类、集资类、传销类犯罪以及数据犯罪。在元宇宙技术高级发展阶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出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犯罪类型既有共性也有独特性,值得专门研究而绝对不是“学术遐想”并引发“新一轮学术泡沫”。元宇宙空间犯罪可能对部分法益原有形态和内容、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等造成冲击。对于以元宇宙空间为名义实施的犯罪按照一般犯罪进行认定即可。但对于可能造成理论冲击的元宇宙空间犯罪而言,应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适当运用客观解释原理进行相关犯罪的认定。
2022年03期 No.181 12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0K] [下载次数:44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8 ] |[阅读次数:0 ] - 王俊;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从罪数关系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2022年03期 No.181 139-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6K] [下载次数:32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5 ] |[阅读次数:0 ] - 朱广新;
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私法的鲜明特色之一。美国之所以广泛承认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是因为其公法性惩罚在制裁恶意行为上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源于对私人检察官理论和陪审团诉讼体制的推崇。为使惩罚性赔偿在惩罚、威慑恶意行为及激励法律执行上发挥实效,承认惩罚性赔偿的美国各州,在适用条件、证据标准、裁决及司法审查程序、赔偿数额、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无不对惩罚性赔偿作了一定限制。为克服传统司法审查的局限性,美国最高法院为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及其审查确立了明确的合宪性判断标准。我国法律虽然在很多方面迥异于美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体系,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判例经验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22年03期 No.181 152-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6K] [下载次数:53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8 ] |[阅读次数:0 ] - 谭观福;
跨境数据流动是进行数字贸易的前提,但各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分歧难以弥合。WTO框架下的一些安排推动了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贸易自由化,从而促进了跨境数据流动。新近FTA通过确立“原则+例外”的规制模式为跨境数据流动构建了相对自由的法律框架;FTA还针对特殊数据规定了专门规则,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和政府数据开放规则。WTO成员可以在WTO中为数据保护达成一个基本框架,成员还可以依据GATS第7条通过互认机制来协调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并加强与APEC或OECD的合作。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坚持了以风险为基础的思路,初步形成了分级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框架。我国的国内规制措施已经与国际接轨,但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和标准,并加强对外协调。
2022年03期 No.181 169-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0K] [下载次数:886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8 ] |[阅读次数:2 ] - 王金根;
独立保函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两项基本义务,即相符交单下的付款义务,以及交单不符时的拒付通知义务。如果担保人对受益人相符交单予以拒付,或者在受益人交单不符时未能有效发出拒付通知,便构成不当拒付,受益人有权追究担保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独立保函下担保人对受益人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仅限于受益人保函下因不当拒付而遭受的损失,而不包括基础合同下的损失;担保人只需对其开立保函时所能预见或所应预见之损失负责;基于保函独立性与付款的迅捷性、确定性,受益人对不当拒付之担保人并不承担轻损失义务,但一旦申请人事后赔偿了受益人,担保人赔偿时有权将此部分扣除。
2022年03期 No.181 186-2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 [下载次数:8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