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光中;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2013年02期 No.126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下载次数:85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9 ] |[阅读次数:1 ] - 邵方;
西夏党项人深受中原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期望借鉴和仿效中原王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强国之策。儒家思想在西夏广泛传播并深入社会生活,成为西夏法律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也对西夏社会风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儒家"尊君孝亲"、"慎刑德政"思想在西夏法制中都有深刻体现。
2013年02期 No.126 13-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2K] [下载次数:7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1 ] - 吴天昊;
为了克服原有事先审查模式的局限,法国在2008年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引入了事后审查的机制,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混合模式。这一制度已经付诸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法国违宪审查的新动向是国际宪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试验",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宪政制度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2013年02期 No.126 25-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9K] [下载次数:14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1 ] - 黄先雄;
德国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法院一般可以主动、全面、深入地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行政裁量权问题以及法律问题等,无须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过,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有关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的发展,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强势监督与制约的格局有所松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院在判决与执行中恪守权力分立的原则。德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边界的形成,是与其宪政体制、法院分工格局、法定法官原则、二战后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以及发达的公法理论等紧密相关的。
2013年02期 No.126 34-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下载次数:15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1 ] - 沈建峰;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2013年02期 No.126 48-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2K] [下载次数:18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0 ] |[阅读次数:2 ] - 贺栩栩;
体现个人人格的肖像、个性表达和言论、个人数据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人内心层面的心理和情感的过程。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共同生活中,它们是通过个人的决定权来转化和实现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还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的新外延,美国法和德国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2013年02期 No.126 6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7K] [下载次数:746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6 ] |[阅读次数:1 ] - 郑丽萍;
刑事和解制度化是刑事和解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刑事和解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并不尽科学和完善。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进一步构建。
2013年02期 No.126 77-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4K] [下载次数:48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8 ] |[阅读次数:1 ] - 王贞会;
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羁押替代性措施以满足羁押条件为前提,却与羁押存在本质区别,是通过附加一定的义务规范而在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性明显弱于羁押。羁押替代性措施分为权力主导型和权利主导型两种模式,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以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为目的,同时具有诉讼效益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界定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逮捕适用,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外,很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目的。
2013年02期 No.126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8K] [下载次数:16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2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