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论文

  • 从社会规则理论到惯习主义——论社会事实命题的理论推进

    张帆;

    <正>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无疑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同时也是一种规范性现象。"我们声称法律既是社会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其实是想说,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但这种社会制度可以系统地生发(或者至少可以生发)出行为的理由(reasons for action)。"〔1〕正是由于法律所

    2011年05期 No.117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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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近代民法史研究的可能进路:兼及方法与资料

    蔡晓荣;

    <正>中国当代之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制度,及其整个知识体系,均与中国近代民法有着一种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故研究中国近代民法史,可以为当今之民法学及私法制度之完善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然就当前中国近代民法史之研究现状言,无论从研究范式、研究领域还是资料使用来看,均存在一些差强人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拟对中国近代民法

    2011年05期 No.117 1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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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机制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法律改革的影响——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影响为例

    刘冬梅;

    <正>一、引言二战后,各种国家间组织蓬勃发展。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法及其他行动,在国家间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内国政策与法律的形成中,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社会保障领域。

    2011年05期 No.117 22-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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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

    沈建峰;

    <正>具体人格权概念是我国人格权理论中广为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与一般人格权相对的意义上将其界定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保护客体的人格权。〔1〕但是,何谓具体人格利益却鲜有界定,与此相应,学者们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说明往往只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学者尽管对具体人格权类型及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存在一些共识,但其认识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2〕因此,在我国,什么是具体人格权依然是一个理论上没有

    2011年05期 No.117 37-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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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

    尹腊梅;

    <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2011年05期 No.117 47-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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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

    吴文嫔;

    <正>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契约,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例如,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而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或称作受诺人(Promisee);乙为债务人,或称作允诺人(Promisor);丙为第三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

    2011年05期 No.117 56-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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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视野下财团法人概念辨析

    胡岩;

    <正>一、问题的提出进入21世纪,对于中国而言,最重大的法律工程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分析。而从民法典起草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人分类体系,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受到学界广泛的批评。在2002年法工委为民法典起草草案时,除了按照《民法通则》的模式设

    2011年05期 No.117 66-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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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

    杨东;

    <正>一、美国SEC起诉高盛案件的概况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起诉高盛及其副总裁法布里斯·托尔雷(Tourre),指控其涉嫌证券欺诈。指出被告在向投资者销售一款自主设计的合成抵押债务债券(CDO)时,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并隐瞒关键信息。

    2011年05期 No.117 80-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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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姚洪军;

    <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站成了侵权行为的乐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侵权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应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承担比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更多的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断开链

    2011年05期 No.117 89-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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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

    马强;

    <正>现代社会,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真正走进法院讨个说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正是这些小额案件。"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又需要处理零星细小的事件。不平衡、繁杂的程序,造成了法院躲避小额诉讼的现象,对此应采取防止的措施。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1〕20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

    2011年05期 No.117 10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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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研究——基于美国调解程序和效力的启发

    李政;

    <正>一、引言调解起源于中国,它不但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众所周知,儒家文化中核心的一个内容就是"和为贵",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因此,调解成为解决各类纠纷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调解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不断被传承。

    2011年05期 No.117 109-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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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分流视角下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

    元轶;

    <正>意大利近几十年来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构建了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特别分流程序为辅的刑事司法体系。一方面,二战之后的意大利,人权保障运动日益高涨,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逐步成为其刑事司法改革的主流,一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革命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以"程序拖沓、积案沉重"著称的意大利刑事诉讼迫切需要进行以诉权为主导的分流程序改革,通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加快诉讼效率,以

    2011年05期 No.117 121-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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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对话

  • 法律文化生态:冲突与分化

    林林;

    <正>比较法学者H·帕特里克·格伦通过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文化作为一种认识论工具是导向冲突的认识论,而不是和谐的认识论;传统这一概念是一个根植于和谐的认识论,与冲突的认识论对应。〔1〕这一发现无疑为我们对法律文化的重新认识提供了新的钥匙。马克思最深刻揭示了社会结构中矛盾冲突的普遍性和本质性。他把社会结构看作是

    2011年05期 No.117 131-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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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时评

  • 国际商事争议缺员仲裁合法性质疑

    齐湘泉;

    <正>《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刊登池漫郊"缺员仲裁的合法性"一文后,缺员仲裁迅速窜升为我国法学界、仲裁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连篇累牍的发表文章,一边倒地肯定缺员仲裁具有合法性,阐述缺员仲裁在提高仲裁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甚至断言对缺员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发展的趋势"。〔1〕与学者们溢美讴歌缺员仲裁相反,各国

    2011年05期 No.117 136-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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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译介

  • 比较法学的历史

    波洛克;张小平;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2011年05期 No.117 146-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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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