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玉鸿;
<正>社会契约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假设,它声称国家的形成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自由、安全和幸福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社会成员在行动上彼此互相采取负责的态度,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反过来保障和坚持某些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形成共识的人们达成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愿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契约,作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承诺。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论虽然可广延于古希腊哲学,然而其成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始于启蒙时期,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国家原本是个既在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不满足于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给定物”并据此进行分析,相反,他们深入到国家内部,分解国家的组成要素,并以之说明国家形成的动因。这是一种全新的由整体向部分还原的解释方法,它意味着在事物的分析中必须“一直深入下
2007年03期 No.91 29-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7K] [下载次数:11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1 ] - 王旭;
<正>一、法的实证有效性与法的规则有效性法的有效性是指法律由于某种原因而对其指向的对象具有的一种要求其服从或实际具有的约束力。这一主题是西方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其主要由以下两个基本问题构成:什么是有效的法;人为什么要服从有效的法。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主张就是并不存在一个诸如自然秩序所蕴涵的目的或自然权利所主张的价值,它们独立于作为人创造的实在法秩序之外,因此实在法的有效性,不能从所谓的外在价值秩序中获得,而只能从它自身所构成的秩序来观察与了解,只能是一种实证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证主义法学是在反对外部价值实在论。
2007年03期 No.91 40-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1K] [下载次数:11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9 ] |[阅读次数:1 ] - 李凤章;
<正>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不正确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之发生,并且导致国家对真正权利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迫使登记机构不得不对登记的事项,包括登记能力、权利来源、物权变动合意等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了正确土地登记簿的产生。理想地说,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该充分、及时、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权利状态,从而使规范真正地涵摄事实,成为事实的自我影像。但是,在有限理性的约束性条件下,这种理想永远无法实现。我们注定要生活在一个残缺不全的世界,我们运用理性来建构的规范世界永远不会和真实世界完全吻合。尤其是,由于登记的规范效力可以超越事实上的物权效力,不法之徒往往利用这一机制冒领他人权利,将他人的不动产据为己有或者以为抵
2007年03期 No.91 49-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9K] [下载次数:11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7 ] |[阅读次数:2 ] - 申建平;
<正>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
2007年03期 No.91 60-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6K] [下载次数:21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6 ] |[阅读次数:1 ] - 赵海峰;高立忠;
<正>引言法庭之友制度随着国际司法机构近十余年来的大量增加或深度改革,在国际司法领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有关能否接受法庭之友摘要,WTO争端解决机构最近的实践引起了成员方激烈的争议,已经成为有关WTO谈判的热点之一。法庭之友(拉丁语amicus curiae,英语friends of the court,法语ami de la cour)通常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法院存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通过提交书面报告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善意地提请法院注意的人。法庭之友摘要(amicus curiae briefs)是与争端通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联系的私人和团体向法庭提交的阐述法律观点或事实信息的报
2007年03期 No.91 68-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6K] [下载次数:1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7 ] |[阅读次数:1 ]
- 薛军;
<正>一、生活世界与知识形态徐涤宇博士的《原因理论研究》一书是汉语法学著述中第一本以原因理论作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在我看来,其首要的价值并不在于它系统地“填补”了中国民法学在原因理论上的知识缺漏,而在于它代表了推动中国民法学知识转型的一种努力。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催生了社会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求。变化了的生活世界对法学提出的首要需求是尽快地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一需求在民事生活领域体现尤其明显。1992年以后,随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任务的提出,民法学界关注的中心基本上锁定在重要民事法律立法问题的研究上。先是《合同法》的起草,然后是《物权法》的起草和更加广泛的民法典的编纂。十多年来,立法论的研究,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绝对主流。同时,由于中国民法体系的继受法特征,立法论的研究范式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国外法律制度的介绍以及对该制度
2007年03期 No.91 80-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0K] [下载次数:14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阅读次数:2 ] - 王志华;
<正>俄罗斯在传统上属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点也体现在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上。沙俄时期,《俄罗斯帝国法规汇编》第10卷中的第2131-2135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1922年《苏俄民法典》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既有历史因素的传承,也有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借鉴,规定公司的种类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补充责任公司五种。前四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基本形式,而补充责任公司则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为大陆法系国家
2007年03期 No.91 88-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4K] [下载次数:6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1 ] - 谢小剑;
<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2007年03期 No.91 101-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1K] [下载次数:7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