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在福柯等思想家看来,任何知识都是基于特定图式加以揭示或者形成的,所以那些操纵“整体理论”或者“真理认识”的话语者,不过是在有意或者无意隐蔽其所采图式的局限或者独断而已,而知识社会学有助于使被贬低的、边缘化的知识运作起来,击破那些知识神话。刘星先生的大作正是如此一种立场、意识的精妙应用,他以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为个案概念,通过知识社会学分析,对一直以来有关近现代中国法学的特征不过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作出了有效批驳。作者发现,近现代“中西法学”包含“相互竞争”的批判关系,西方法学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能需要从某种角度将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看作世界法学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法学权威的深入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近现代时期的“民族国家问题”和“日常法律问题”的复杂关系,当然还有其时的法学家法律家的“特定角色彼此融合”的表征意义。
2006年01期 20-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下载次数:14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阅读次数:2 ] 许传玺;做研究综述乃是学术整理的必备作业,里面学问颇多,自家学说的清理总结已是不易,而比较学意义的工作更是艰辛,几乎可以说是不可成之事业。然许传玺君本文可谓精于此道,是以成就斐然。其一,对美国的侵权法研究,中国学者至今尚无任何系统的综述论著,而此文可谓开辟先河。其二,美国的侵权法研究,其学派有如林立,其文献浩如烟海,即使作出普通的汇集也是不易,然而许君在潜力研究的基础上,发见了一条概念主义——现实主义——共识主义的主流线索,从而使得有关研究文献得以清晰呈现。因此,本文不是一般的综述,而是在一定意义上的关于研究的研究。其三,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之一,即提出了美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法律学者的侵权法研究密切相关的思想洞见。由此,作者提醒,由于上述这种密切的关联,借鉴美国侵权法,不仅应该注重对美国侵权法本身的探讨,也应该在知识史和其他意义上充分地研究美国的侵权法研究。
2006年01期 78-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下载次数:21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