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2003年05期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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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英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之比较研究

    李章军

    <正>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最大诚信义务,最早概括这一原则的判例是卡特诉鲍曼(Carter v.Boehm),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该案中有精辟论述:保险是射倖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中英海事审判实践,分析告知义务的具体内涵、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等问题,期冀对海上保险研究有所裨益。

    2003年05期 16-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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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代际公平”理论反思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

    张瑞萍

    <正> 一、“代际公平”理论与新的法律主体的创设 “代际公平”(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intergeneration equity)理论关注的是当代人(present generation)与后代人(future generation)之间的公平问题。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认为是探讨代际公平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研究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随着环境资源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代际公平理论很快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环境保护主义者看来,地球是所有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可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秩序,也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其所有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

    2003年05期 23-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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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周光权

    刑法中,行为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违法性及责任的判断,且影响到对刑法的功能乃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定位。本文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这两种有关违法性、犯罪本质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倡与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念相符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并较为详尽地论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发展的特殊理论价值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此处推介,诚望或能有助于并推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价值和基础理论的思考和研究。

    2003年05期 27-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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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

    左卫民,谢鸿飞

    <正> 法院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涉及到许多公文,如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等,这些案卷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的。最高法院曾先后发布了许多关于法院案卷制作方面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法发[1996]9号)等等。近几年来,法院对案卷制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案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案卷制作中很细微的技术性问题,法院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案卷制作技术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相当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案卷制作,

    2003年05期 39-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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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

    宋英辉,李哲

    直接、言词原原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规则。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常常被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而相提并论。然而,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虽有许多相似之处,却又有一些差异。此文尝试以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分析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借鉴相关规则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2003年05期 52-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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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时代冲突法理论与规则的几点思考

    杜新丽

    <正> 18世纪印刷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作品可以借助书籍这种载体大范围地传播,版权制度亦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特点,版权的国际保护较少涉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清楚的规则:(1)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此即“作者国籍”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首先在某个成员国出版,也应当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此即“作品国籍”,亦称“地点标准”;(3)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均须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是“作品来源地法”来保护,此即版权的独立性原则。由此可见不论是权利的取得,还是跨界保护时的法律适

    2003年05期 6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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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

    王宏治

    <正> 疫病可以说是与人类的历史并存的社会现象,不受种族、地域、国家、时代的限制,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我们。人类在与自然界的斗争之中,与疾病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是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有与疾病斗争的经验,除了医药学的发展外,国家采取法律的措施,利用整个社会的资源,有组织地与爆发性的传染病进行斗争是我国古代战胜流行性疾病的重要方式。 从出土文物和古代文献看,早在新石器晚期,如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我们的先民就已经对各种疾病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开始探求其病因,总结其诊断和治疗的方法。但因为文明发展的局限,医学与巫术往往混合在一起,用巫术手段治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是起着

    2003年05期 69-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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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性疾病的监控与国际法——兼谈应对“非典”问题

    黄瑶,聂云飞

    <正> 传染性疾病是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严重的一类疾病。随着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增强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新出现或重新出现的传染病对人类的威胁几乎都是跨国界的。去年底最早在中国广东省发现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的非典型肺炎,就是一个例证。由于传染病的跨国界性,在应对传染病对世界各国人民构成威胁的问题上,国际合作和国际法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此同时,来自传染病的挑战,也推动着国际法在应对传染病这一公共卫生领域的发展。

    2003年05期 73-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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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格摩尔及其《世界法系概览》

    陈灵海

    <正> 在国内比较法学界,提起勒内·达维、茨威格特和克茨,提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比较法总论》,想必无人不知,但提起威格摩尔及其《世界法系概览》,除一些专业研究者外,可能知者寥寥。这种知名度的差距,并不是这几位学者在比较法学界所处地位的真实反映,而很大程度上是由翻译——这个多少有点偶然的因素导致的。 早在1984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就有了中译本。1992年,《比较法总论》也有了中译本。此外,法国学者勒内·罗迪埃的《比较法导论》、日本学者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德国学者格罗斯菲尔德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以及勒内·达维的另一本著作《英国法与法国法》也陆续被译介到国内。而非常可惜的是,威格摩尔的经典名著《世界法系概览》,目

    2003年05期 83-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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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的现代性歧途

    鲁珂

    <正> 这个文本的题目会让敏感的读者产生某种警惕——因为它可以被解读为“比较法的现代性出现了歧途”抑或“比较法的歧途归咎于其现代性”,而这似乎表明作者打算对比较法的现代性予以谴责。在读者中立即有一些人开始骚动不安——后现代主义和狼来了! 对于那些较不熟悉“现代性”(modernity)、“后现代”(postmodern)这些术语的读者而言(尤其是那些研究像法律这种最具现代性品质的事物的人士,这种陌生是相当正常的),则会产生一些疑问——你们所讲的“现代性”到底是指什么?比较法与它有什么关联?读者们更多的追问还会产生——“现代(化)”不就意味着文明、发达和进步,你们为什么还要谴责它?(略带责备口吻的)你们又企图标新立异些什么?

    2003年05期 93-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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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以法律为准绳”

    鲍增华

    <正> 准绳者,乃测定平直之器具也,喻义为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现代汉语词典)。我国法律之规定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为“以法律为准绳”?经典的说法谓之“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为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办案中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笔者以为,此间有误,并试述理由如下。 办案的对象无论其形态、内涵千差万别,本质都是针对某种社会关系和权利。社会关系和权利是无所不在,内外各异的,再健全的法律也不可能也不需要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使纳入法律范畴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存在着法律规范调节

    2003年05期 104-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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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文化论片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正> 如果说思想状态是以经济状态为条件的理论还需要一个表面证据的话,那么资本主义时代的文化就给其提供了这样一种证据。资本主义的文化原原本本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图画。 如果资本主义使得资本与劳动相互冲撞的话,那么它所造成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经济对立只是在文化的领域才发展到最为尖锐的地步:即受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之间的对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分工在任何时代都存在,但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出现了受教育阶级和未受教育阶级之间的人的价值观差别。在有了这种差别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军国主义来帮助资本主义,其目的是实现教育和非教育之间细致分明的区别:一年-自愿-证书,即可以作为预备役军官的资格。于是,不顾所有关于民众共同体

    2003年05期 106-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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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议会及其运作机制

    李道刚

    <正> (一)从委托到直选 欧洲选举制度是欧洲议会合法地位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直接参与欧洲政治决策的可能性。从1979年开始,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1951年的《煤钢联营条约》第21条中就已规定了共同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并由各国议会派遣。其他两个共同体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当时的6个成员国共有78名成员。1958年《罗马条约》时代早期,代表三个共同体的议会共有142名成员。他们以所谓“双重委派”的方式选出,即:各成员国议会根据统一程序提出本国欧洲议员人选;理事会全体成员对各国相关宪法程序提出一致建议。1960年议会首次制定关于直选的草案。之后的一系列相关草案均被共同体成员国首脑所否定。直到1974年12月欧洲理事会同意直选。1976年部长理事会颁布正式文件,规定欧洲议会实行普选。1979年6月7日至10日首次实行直接选举。 按《基础条约》最初的规定,共同体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从本国议会代表中推选,在实行直接选举欧洲议员的形式出现之前,也就是9国共同体时,议会共有198名议员,其中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各36名,比利时、荷兰各14名,丹麦、爱尔兰各10名,卢森堡4名。《罗马条约》规定,由议会起草直选欧

    2003年05期 119-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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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邦德国司法部简介

    幸颜静

    <正> (一)联邦司法部的任务 联邦司法部(BMJ)首先是立法和顾问部。它从分配给它主管的法律内容范围拟订法律和法规草案,例如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联邦司法部的顾问任务包括,在准备立法计划时注意它在总体上是否与宪法一致以及拟订工作是否遵守统一的形式。 而对各司法管理机构,即对法院和检察机构的管辖权则主要归联邦各州的司法部掌握。这同基本法第30条普遍的,也是对行政管理领域有效的准则是一致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原则上联邦各州负责行使国家的权限和完成国家的任务,联邦只是在基本法明确允许时,才完成这些任务。 因此,除了联邦独立的宪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外,在联邦一级只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基本法第95

    2003年05期 125-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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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先生来访

    <正> 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邀请,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成员之一,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恩斯特·戈特佛里德(Mahrenholz,Ernst Cottfried)教授于9月12日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守护人》的学术报告。此项活动是本次联邦德国总统访问中国的正式官方活动之一,表明德国政府对我校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重视。

    2003年05期 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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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一法网即将开场

    光明

    <正> 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联合主办的大型法律网站“天一法网”将于近期正式开场。在现代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是一个促进交流和广开言路的自由场域;而法律之追求的最高境界当为“大同天下之普遍法、宇宙法、统一法”的实现,这样的境界追求同样需要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广大法律学人的广泛积极参与。天一法网意在开一精神世界,既以创天人合一、天下为一、天道归一之境界,又以明世界各民族国家之法,虽有千万般差异,然必存全人类共同之旨趣,终可一以贯之。天一法网既以该宏旨为宗,必为中国法治之昌明提供一个宽阔良好的交流平台。 天一法网共分为九大版块,依次为天一境界、比较法研究所、比较法学研究、中德法学院、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中国法学文档、远望中国、无一论坛、天一茶座。 天一境界 是本网主持人对天一法网之精神追求所进行的精义阐释。 比较法研究所 主要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同时介绍国内外相关比较法研究

    2003年05期 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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