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军
历史造就传统,但另一方面也破坏传统。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是也。契约自由原则即可当其一例。虽然论述契约自由原则的文章很多,但国内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述并不多。此处文章论从史出且以现实给以实证,纵以古今史实立论,横以各国法例举证,执意说明契约自由原则衰微之必然。立论平淡不奇,阐发深远周致。哲史并举,功力独到,足可成一派之言。然形式主义是否因之衰微,实证主义是否因之实现,甚至能否如此抽象,均在大可议论之列。
2002年04期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3k] [下载次数:67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63 ] |[阅读次数:2 ] - 葛云松
<正>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1]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04期 22-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8k] [下载次数:663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1 ] |[阅读次数:1 ] - 黎宏
<正>现代社会中,在运用人力、财力、物力于实现特定目标方面远远超过自然人的能量和活动范围的法人,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法人在合理有效地为社会蓄积、创造财富的同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而不择手段,造成人命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由于法人的正常业务活动而引起的行为,在犯罪学上习惯地称之为“法人犯罪”;和一般所说的自然人犯罪相比,由于它具有(1)多是通过正常的业务活动实施的,合法或违法的界限在行为当时难以划分;(2)在发生被害的场合,被害的范围广、数量大;(3)不仅对人们的财产、身体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危害,[1]而且还会败坏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并最终瓦解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的后果等特点,[2]因此,在法律学上,如何防止法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便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重要课题。
2002年04期 35-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5k] [下载次数:10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1 ] - 魏衍亮,周艳霞
物权社会化理论宣扬立法的社会本位主义。环境主义宣扬一些对抗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其极端主张是完全废除私有财产权。其实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实现个人效率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以水资源为例:只要界定和履行产权的费用小于收益,资源上的自由应当分配给私人,而且公权力对私有产权的限制越少越好。个人会通过提高使用效率、出让财产权实现资源边际效用的最大化。这样,全社会水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实现最大化。本文通过考察美国水权的理论基础、制度安排,指出了我国水权制度变迁的应取方向。
2002年04期 42-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3k] [下载次数:23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1 ] |[阅读次数:1 ] - 杜群
<正>日本环境法的发展总是备受亚洲各国的关注。这与日本深受公害教训并成功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关。同时日本环境法的发展经验深深影响着诸如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环境法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这一法案是日本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个环境基本法(之前的两个为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的《自然环境保全法》)。那么,《环境基本法》是怎样产生的?它与日本前两个环境基本法相比有哪些革新?它的出现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有什么启示?日本三个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历程又对我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借鉴意义?这些都成为比较环境法上可钻研的课题。本文即对此作一探讨。
2002年04期 5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9k] [下载次数:264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8 ] |[阅读次数:1 ] - 周昀
<正>反垄断主管机构又称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它是实施反垄断法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常设专门机构。在性质上,反垄断主管机构在处理反垄断案件的过程中既具有依准司法程序独立审理案件的准司法权,也具有普通行政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换言之,反垄断主管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它是“审执合一”的有机结合体,这是由反垄断法司法与执法实践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世界上几个具有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尽管它们的名称各异,但在执法的职权乃至程序方面可谓大同小异,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04期 65-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03k] [下载次数:7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6 ] |[阅读次数:1 ] - 房保国
<正>反诉制度肇始于古代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抵销抗辩发展而来。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7世纪,从公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销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之后,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日等国家逐步确立下来。 反诉制度在我国法中的体现,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26条和第129条的规定。由于条文少,设计的甚为简单、原则,存在重大缺陷,在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2002年04期 73-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7k] [下载次数:17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4 ] |[阅读次数:1 ] - 张骐
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确是唱之已久的老调。但作者之所以老调重弹,乃因为他看到了中国司法制度顽症所在,并以为重唱之老调当为解决现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悖论的出路之一。果然如此,再老之调亦为高调,可唱之调。作者从判例法制度的存在方式、操作过程入手,兼以英美及大陆法国家之判例法存在与发展予以阐发论证,较清楚地描述了判例法制度的轮廓。在此基础上复提出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具体思路和方法。文字清畅,论述严密,思路观点分明,是一用心之作。其调成与不成,其音可嘉,其韵可享,故此刊发以飨学界有趣于此之同道。
2002年04期 79-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5k] [下载次数:54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9 ] |[阅读次数:1 ] - 周少元
<正>晨曦下的京郊西三旗恬静安逸,一位精神矍铄的智者全神贯注地练着太极拳。两鬓白发记载了岁月的沧桑,炯炯目光透露出哲人的睿智,颇见功力的一招一式舒展着博大宁静的胸怀。他,就是著名法学家张晋藩教授。 在法学界,说起张晋藩教授,总爱把他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联系起来。[2]50年来,张先生在法律史园地里辛勤耕耘。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著作30余部,培养博士生50余人。张先生的道德、文章赢得了社会普遍的认可和广泛的赞誉。他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专业顾问等行政及学术职务,1991年被国务院授予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2001年10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终身教授”。在荣誉面前,张晋藩先生总是淡然处之。
2002年04期 95-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4k] [下载次数:1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舒国滢
<正>今年1月,我校组4人团出访欧洲5国12所大学(波伦亚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巴黎第一大学、慕尼黑大学等)。访问团由校长徐显明教授带队,国际交流处杨勤活处长、法律系岳礼玲副教授随团,本人亦忝列其间。访问团于2002年1月23日出发,至2月11日结束行程返京。此行目的主要有三:(1)邀请欧洲最著名大学院校长参加我校50周年校庆;(2)磋商筹建中德法学院;(3)拓展我校与12校间建立经常性、多向度的校(院)际关系。由于这12所大学皆名声显赫,以我校现下之声名地位欲与攀得亲缘,诚属不易。亦正因如此,访问团使命尤重,诚惶诚恐。好在显明校长见多识广,与欧洲同行谈笑自如,纵横捭阖,使多项重要交流项目得以落实,亦展现出我校之教育构想和发展之蓬勃气象。与这些大学古老厚重之精神相比,我校访问团所透露出的昂扬激情,给欧洲的同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002年04期 102-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6k] [下载次数:5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张庆旭
<正>理论界对把判例法制度引入我国,并把判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法源)之一的讨论已有十余年,[1]几乎所有的讨论者都是持肯定的态度,建议中国建立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的刑法典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怎样弥补刑法的漏洞又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此时,很多的学者都又将目光投向了判例法。有的学者还提出:判例在中国应作为法源之一;我国已具备适用判例法的基本条件,应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而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形成以成文法为主,辅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司法体系。(2)笔者却认为这种提法与中国的法制文化、司法环境、社会现实明显不符,在执法者素质还不是很高的当代中国,甚至“判例法”(指在中国把判例作为法源之一)的提法都是不妥当的。判例在中国最多起到一个指导作用而非约束作用,更非法源之一,其地位是与成文法及司法解释不能相提并论的。
2002年04期 109-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1k] [下载次数:11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2 ] |[阅读次数:1 ] - 罗尔夫·克努特尔,涂长风
<正>一、导言“如果他,在这一瞬间,如同古罗马,固执地向我走来,我将感到遗憾,并为他惋惜。”以上这段话出自克莱斯特(Kleist)笔下霍堡(Homburg)王子之口。[1]他虽然在费尔贝林(Fehrhallin)战役(1675)中取胜,但遵照大公的命令,不得不放下佩剑,束手就擒。这段话影射的是拉丁战争(Latin-erkrieg)中一个著名的事件:公元前340年,罗马执政官托克瓦突斯(T.Manlius Imperiosus Torquatus)下令处死自己的儿子,因为他无视父令,在自己阵形之外与敌军首领单挑独战,虽然获得了胜利,但却违背了不得在阵形之外与敌军作战的禁令。[2]在此事件中,一个基本原则首次得到了运用。它后来用法谚表达
2002年04期 114-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7k] [下载次数:24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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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4期 129-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k] [下载次数:1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