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 人工智能基础模型提供者的系统安全保护义务

    解志勇;吴梦玉;

    人工智能基础模型提供行为连接着基础技术系统与下游应用系统,面临着潜在的规模性、传导性、脆弱性、不透明性和非场景性特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对此类风险的有效防范,已超出纯粹技术系统的能力范畴,必须依托法律系统的加持,通过义务和责任设计,确保人工智能发展的安全、可靠、可控。鉴于不同提供者的自身保障能力存在着局限性和差异性,其所承担“系统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亦有所不同。从技术角度看,应在鼓励发展的导向下,设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设定可靠的义务适配度。从内容层面上看,应以共同善的权利义务观为指导,建构层次分明的义务体系:一是以技术义务、伦理义务和公共责任为内容的“基础性义务”;二是侧重于系统间交互关系的信息共享、行为协助等“互动性义务”;三是提供者对下游应用的控制能力足够强时,可能要承担的监管审核、风险管理等“管理性义务”。

    2026年01期 No.203 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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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权力的法律规制

    丁晓东;

    数字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效应、数据分析、算法实施而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但对数字平台进行简单限权,将其视为准公权力并进行纵向性公法规制,或者将其视为垄断者而进行横向性竞争法规制,或者将其视为用户操控者而进行倾斜性规制,都可能存在困境。数字权力规制应放弃简单限权的进路,超越孤立关系中的个体主义平等观与某一时刻的即时性平等观,从制度分析与关系性、历时性的视角看待数字权力。对于与平台内容管理有关的权力,应结合言论表达、代表制、侵权与合同、行政规制进行分析与回应。对于与平台市场竞争有关的权力,应结合反垄断法、合同法与规制法进行分析与回应。对于与平台影响用户有关的权力,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以及公私法融合视角进行分析与回应。数字权力问题中的典型场景区别于传统单维部门法制度中的典型场景,应通过多维制度视角实现数字权力问题中的场景与制度对齐。

    2026年01期 No.203 18-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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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科技伦理到法律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的规范化

    张红;

    在“AI+”社会,人工智能伦理发挥着法律效能,不断形塑着未来社会“人—机”关系。为避免具备实质规制力的人工智能伦理脱离法律范畴,人工智能伦理须完成规范化的转向。人工智能伦理的规范化进程,出现了“道德物化”“规则物化”双重现象。人工智能兼具技术工具与数字规则双重属性,人工智能伦理具有相应的工具伦理内涵和规则伦理内涵,其规范化的工作重心应从“安全风险防控”转向“人类价值对齐”。基于私法的自治性、宣示性和开放性,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化的主要场域应为私法。人工智能工具定位下的伦理宜借助反身法模式进行程序性架构,人工智能规则定位下的伦理可以通过新增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进入法律系统,并藉由人格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规范中的开放条款,借助法律的筛选机制实现伦理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对接。

    2026年01期 No.203 33-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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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 基于论辩逻辑的法律人工智能建模

    王彬;

    法律推理因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评价性特征而具有可废止性,这导致基于经典逻辑建模的法律人工智能难以适配复杂的法律论证活动。究其原因,法律推理本质上是多方主体提出理由、反驳理由并最终完成证成的论辩过程,而非从前提到结论的线性推论过程。古典论辩术经现代逻辑改造发展为论辩逻辑,成为法律人工智能建模的适配工具。其借助论证型式刻画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将法律论证的微观结构转化为可计算模板;通过抽象论辩框架刻画动态论辩过程,将法律论辩中的攻击关系形式化,使论证评估具备可计算性。这种建模路径通过显式化论证的规则、步骤与互动关系有效破解了传统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黑箱”难题,为法律决策的可解释性提供了逻辑基础。

    2026年01期 No.203 49-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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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模型法律推理的实现困境及其纾解

    魏斌;

    大模型时代,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正由符号智能转向生成式智能,但其实现仍面临技术瓶颈。大模型与法律人的推理机制存在根本差异。法律推理从来不是对法律规则的机械适用,而是融合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思维过程。大模型法律推理面临可解释性弱、保真性缺失以及实质推理能力不足等困境。纾解这些困境的关键在于从法律推理的理由、过程和结论三个维度提升其可解释性,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推动大模型在知识结构、思维链、价值及人机交互机制等层面与法律人深度对齐。具体而言,法律知识对齐使大模型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思维链对齐满足法律推理的形式逻辑要求;价值对齐保证法律推理符合公平与正义等核心价值;交互对齐保障法律推理过程的程序理性。通过多维对齐路径,大模型法律推理将迈向兼具逻辑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推理模式,为赋能数字法治、推动法治现代化提供新的路径。

    2026年01期 No.203 64-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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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再思考

    陈瑞华;

    为克服原有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局限性,需要对刑事诉讼构造作出重新定义,将其界定为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三个主要诉讼环节上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关系。其中,在证据调查构造方面,刑事诉讼存在着当事人对抗模式与职权探知模式的区分;在实体决定构造上,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当事人处分模式与职权干预模式;在程序推进构造上,刑事诉讼则有当事人推进模式与职权推进模式之别。我国1996年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完成,削弱了原有的职权探知模式的色彩,确立了带有混合模式的“抗辩式诉讼制度”,但仍然存在进一步改革的空间。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引入了带有一定的当事人处分因素的量刑协商机制,但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在诸多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削弱这一制度的“职权宽恕”色彩,激活刑事协商机制。而在一系列诉讼程序的启动、进展和处分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则需要进一步引入当事人推进的因素,逐步削弱职权推进的逻辑,有效控制专门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026年01期 No.203 78-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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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权利干预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重构——以德国证据禁止制度为借鉴

    褚侨;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正展开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亦应借此机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构建多采用程序制裁理念,以“程序性违法”为排除依据,但这一模式面临程序性违法判断标准不明、难以规制新型侦查取证行为等问题。德国证据禁止制度的运行原理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其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干预理论为基础,一方面以基本权利规范指导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精细化构建,明确程序性违法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模糊或缺位时直接依据基本权利规范审查证据的取得和使用,以侵犯基本权利为排除依据。虽然我国在自身独特的制度背景下不宜照搬德国模式,但可以借鉴这种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融入实体制裁要素的理念,将基本权利保护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构建和解释的依据,并在程序法缺位时按照侵犯基本权利或重要诉讼权利的审查框架判断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2026年01期 No.203 94-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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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源理论的双重任务

    雷磊;

    法源理论具有双重任务。就其外部任务而言,法源理论旨在划定依法裁判之“法”的范围,即界分“法源”与“非法源”。裁判依据的范围由获得法律规范授权或规定的法律创制行为所决定,代表着法官权力的大小。就其内部任务而言,法源理论一方面要确定不同类型之法源的优先顺序(适用优先),或同一类型中不同性质之法源的优先顺序(适用优先或效力优先);另一方面要确定同一性质之法源内部的优先顺序,即“基于法律位阶的效力优先顺序”和“基于法律位阶的适用优先顺序”。法的渊源(理论)与效力(理论)在概念性质和理论性质上均不同,但两者有重合之处。法源理论的双重任务表明,“法的渊源”概念并非冗余,而是一个有着极强实践关联性的范畴。

    2026年01期 No.203 11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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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规则

    程啸;

    基于互联网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既不同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有别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生成了新的信息和内容。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内容的控制力要弱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立法者在确立网络侵权规则时未能预见的新型网络服务,网络侵权规则也不是以其为目标原型的。我国民法典第1195—1197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则由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所组成,规范的核心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作为义务。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了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输出内容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不符合网络侵权规则所调整的侵权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能源于数据训练中的侵权行为、系统内置的侵权危险或者其他系统原因(如模型幻觉等),也可能来自用户故意输入侵权提示的操控行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既无助于预防和制止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不能将网络侵权规则适用或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2026年01期 No.203 125-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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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责任中的结果消除请求权

    赵宏;

    我国国家责任体系主要以国家赔偿和有限的国家补偿为主,在此欠缺可与私法中物上请求权类比的公法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而在行政诉讼中,现有规范也无法有效解决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执行结果持续存续以及事实影响造成的后果消除难题。若将视线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回溯至行政实体法,结果消除请求权的纳入或可为填补上述权利保护漏洞提供有益启发。结果消除请求权在德国法上最初仅为解决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的执行结果消除问题,之后经由学说和判例的发展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公法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不仅可用于消除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公法违法干预的后果,本质上也是一种不依赖于过错,且旨在将法律状态恢复至违法干预之前的国家责任形态。除可应对诉讼中的权利救济难题,并对国家责任形态的欠缺进行填补外,结果消除请求权观念的纳入还能勾连起被分置于两端的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并将它们都统合于同一实体法基础之下。

    2026年01期 No.203 138-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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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属性的名实之辨

    刘文杰;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作者和创作三个概念相互定义,不能割裂。“人类贡献表达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本质属性。不同于人类抒发思想情感的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具体表达的过程是复杂的数学运算,不受用户控制。抽象的提示词事实上不可能“创建特定表达结果”。用户单一回合的提示词输入不会形成作品独创性,多轮提示词输入同样不会。硬性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于作品之列,无法避免规则适用的冲突,并动摇著作人格权制度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的著作权法体系架构。另一方面,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显著具备财产属性,尤其是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专业化生产趋势以及人机协同创作时代的到来,设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具有正当性。邻接权制度还将带来激励用户使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品的差异化供给以及增进对人类作者利益保护三项溢出效应。国内人工智能文生图案件判决虽认定用户为“作者”,但同时又科以标注义务,实质上是以著作权之名创设了一项邻接权。

    2026年01期 No.203 158-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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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孤树一帜的数人侵权按份责任——一个比较的视角

    纪海龙;

    我国大陆主流民法理论受我国台湾地区及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固守侵权法中“无共同侵权则无连带责任”的误解,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普通法秉持单独侵权视角,认定并行侵权情形数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且连带责任明定主义不应适用于由数个独立事实构成产生数个相同责任的情形。加拿大魁北克法实际规定并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近四十年来美国很多州限制并行侵权人连带责任的做法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有其特定的社会和政策背景,且论证基础不足,不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按份责任既违背单独侵权的责任逻辑,也不利于受害人保护,在立法论上不妥,在比较法上显得“孤树一帜”。

    2026年01期 No.203 173-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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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及其法教义学展开

    张伟;

    洗钱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及洗钱罪的具体规定决定了洗钱罪主要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安全,次要法益为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否认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安全作为洗钱罪的法益或将上游犯罪法益作为洗钱罪保护法益均有失妥当。本犯事后洗钱的行为形成了独立且不同于上游犯罪的新的法益侵害,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安全而言,难言本犯缺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洗钱罪的实行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法行为并非对立关系;应以洗钱罪法益为指导,坚持同类解释规则对我国刑法第191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避免洗钱罪适用不当泛化。“自洗钱”入罪后,洗钱罪与掩隐罪已由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转变为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2026年01期 No.203 193-2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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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王正鑫;

    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维度主要包括审查时点、审查方式、审查要素以及合法性瑕疵类型。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以三个关键问题的解决为基础,即自动化行政裁量结果的规范属性、个案裁量决定与自动化行政裁量结果的关系以及司法审查范围应否囊括技术要素。在厘清前述问题的基础上,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模式主要包含三个构建面向:一是沿循基于“自动化裁量结果—对外生效裁量决定”的二分式审查结构;二是囊括“技术—规范”要素的司法审查范围;三是调适传统司法审查标准的规范意涵。

    2026年01期 No.203 208-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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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稿约

    <正>《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系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法政时评”、“人物与思想”、“人文对话”、“法学译介”等栏目。本刊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欢迎国内外学者惠赐稿件。本刊不办增刊、副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凡以本刊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者均为诈骗,请投稿者切勿上当受骗。一、投稿方式凡惠投本刊稿件者,敬请通过本刊在线采编系统(http://bjfy.cbpt.cnki.net)投稿。上传稿件的文件名以论文标题命名,文件名不得包含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务请不要在上传稿件的正文标题处以注释方式标注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以免审稿系统在专家匿名审稿单中自动生成作者信息。

    2026年01期 No.203 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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