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军;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未规定对该解除权的合理限制。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从体系上提及。考虑到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应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来重新认识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首先,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要受到破产财产最大利益化标准的限制。其次,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合同相对方对于破产债务人有法定或者约定抗辩权的,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受到限制。再次,民法典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有限的范围内应该得到承认,从而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第四,我国民法典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则已基本不能适用。这种变化对于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有较大的限制。第五,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应影响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因为它还是合同债权,仅仅是因登记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管理人不产生影响。同时,应清楚认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职权。
2026年02期 No.204 103-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下载次数:14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吕炳斌;
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在数据要素规模化利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的数字时代,正面临深刻的范式危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规则设定的“充分知情”与“明确作出”的高标准要求,因陷入“形式家长主义”的误区,在算法黑箱与海量训练数据面前,产生个人认知虚无与产业发展受阻的双重困境。面对欧盟拟经由《数字综合法案》(草案)的立法修正主动回调立场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动向,我国若固守僵化的文义解释将面临制度倒挂的风险。基于私人自治与家长主义的二元互动理论,可引入“自由式家长主义”作为基本理念,对同意规则进行解释论修正:在知情维度,应摒弃完美的主观全知,转向基于助推理念的客观有效告知,重点改善信息成本;在明确维度,应厘清“明确”旨在要求意愿非模棱两可,而非苛求全场景的“明示同意”。此解释方案旨在超越形式束缚,打造一种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同意秩序。
2026年02期 No.204 118-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9K] [下载次数:5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6 ] - 陈永生;
检察机关设置专门侦查机构有助于遏制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办案,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助于完善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体系。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数量对比、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数量、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渎职犯罪的数量对比、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数量的增长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自侦案件的数量都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因而检察机关设置专门侦查机构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未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侦查机构。检察机关侦查机构在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设置即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应当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自侦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救济权。
2026年02期 No.204 135-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4K] [下载次数:1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孟红艳;
区分事后行为的可罚与否,对于共犯处罚范围的划定、追诉时效影响力的确定等都具有重要影响。对事后行为的处理,需要体系性地考虑构成要件符合性、共犯处罚根据、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以及返还请求权的要保护性、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质是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没有侵害法益。本犯触犯前罪后,继而实施的窝藏行为、毁灭和伪造证据行为等均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可罚;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同一财物进行处分的,不构成侵占罪;在实施财产犯罪后的“确保型诈骗”中,由于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值得另外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共罚的事后行为按照一罪处罚的根据是法益侵害的完全重合这一意义上违法减少。行为人盗窃后毁坏赃物的行为,以及伪造假币或购买假币后的使用行为,均是共罚的事后行为。洗钱罪所侵犯的法益超出了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自洗钱不属于不可罚或者共罚的事后行为。
2026年02期 No.204 155-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5K] [下载次数:1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韩春晖;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遵循一种司法面向的发展路径,难以充分及时地进行合法性治愈。数字法治政府的实践发展加剧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范式危机,极大加速了合法性退却,使得行政主体职权不明、名义隐匿、责任弥散。行政面向的发展路径是直接关注行政权如何存在、组织和行使的理论范式。为有效解决数字法治政府引发的行政主体理论合法性退却,行政主体理论必须转向行政面向的理论重塑,即以行政过程为重点场域、以输入合法性为主要任务、以多元合作为功能预期。重塑后的行政主体谱系,将主体划分为行政组织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使完整的行政过程得以纳入法治视野;将责任分层为完整内部责任、完整外部责任和不完整外部责任,构建起权能统一的协作框架。这既可为行政主体注入丰厚的合法性,也能使行政主体理论回应数字时代的挑战。
2026年02期 No.204 171-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下载次数:1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张彤;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中的特殊市场主体,扮演着服务提供者、居间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多种角色。基于这一定位,可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主要关系解构为合同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双层复合法律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平台针对消费者实施的不公平商业行为主要是基于其市场和信息处理者的优势地位,行使诸如格式条款权利义务不平等配置、限定与拒绝交易、算法合谋、暗黑模式等典型不公平商业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从源头、核心、技术和治理四个方面入手,通过格式条款监督、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义务、算法监管与问责、平台透明义务四个方面,对平台进行多元协同和全链条规制,以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6年02期 No.204 187-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下载次数:2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周游;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否已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无疑问。长期以来,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存在误区,有必要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予以澄清。结合我国实践来看,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这需要妥善处理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由此,董事会既可能是管理型董事会或者监督型董事会,也可能是服务型乃至职能多样化的董事会。公司各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属于内部事务,法律原则上尊重公司的制度选择;但同时,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2026年02期 No.204 206-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4K] [下载次数:3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