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 论“通知”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中的类推适用

    王利明;包丁裕睿;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的责任承担,既关系到受害人权益保护,也关涉技术利用与创新、产业发展以及信息自由等重要价值。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唯有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审慎判断其是否构成过错,方能实现多元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规则,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提供了一种具体化、可操作的路径。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与传统网络侵权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在主体、价值、情境等本质特征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从而具备了类推适用“通知”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具体适用上,“通知”规则所要求的“合格通知”与“必要措施”,应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运行机制和技术特点加以解释。与之配合,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的“知道或应知”规则的类推适用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未接到通知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动态的注意义务体系,注意义务的标准随“现有技术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2025年04期 No.200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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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论纲

    孙晋;

    在中国式现代化战略与法学知识体系重构并行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理论自主、制度自主、逻辑自主的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任务。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备政治性、人民性与本土性,回应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在价值维度上,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价值的沃土之中,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为价值指引。从规范维度看,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自主性竞争法基础理论为基础,呈现出层次清晰、相互协调的规范体系与实施机制。在构建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目标指引下,竞争法治在破除行政性垄断、应对数字经济挑战、参与国际竞争规则重构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驾护航。

    2025年04期 No.200 14-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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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轻罪的“非犯罪化”治理

    李奋飞;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为防止对那些涉嫌轻微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过度入刑”引发“附随效应”和“墨汁效应”,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立足于审前、审中、判后等几个环节的“非犯罪化”路径,对不起诉制度、撤回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予以完善。但轻罪案件的“非犯罪化”治理,不应只是通过不起诉、撤回起诉等程序出罪机制对行为人“一放了之”,而是要尽可能对其采取包括矫正考察等方式,有效消除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内生性原因,以有效预防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防止轻罪治理探索中司法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这种“非犯罪化”获得充分的正当性,既应将“公共利益考量”作为司法裁量权行使的基础原则,也可优先探索以封存犯罪记录解决问题。

    2025年04期 No.200 3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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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 惩罚性赔偿的教义结构与实现路径

    朱广新;

    惩罚性赔偿是可由特定受害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旨在发挥惩罚、威慑功能。惩罚性赔偿的产生须经由诉讼判定。惩罚性赔偿对作为其存在基础的补偿性赔偿具有依附性。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规定,只是对构成应受处罚的严重侵权行为所需加重条件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要件体现了在补偿性赔偿成立后再考虑法定加重条件的双重法律思维。惩罚性赔偿诉求不能单独向法院提出,须附随补偿性赔偿诉求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成立及数额确定具有自由裁量性,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以应赔偿的损失为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因应受处罚的严重侵权行为皆可能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裁断惩罚性赔偿时须考虑侵权人应受到的公法上处罚。

    2025年04期 No.200 52-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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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惩罚性赔偿的演化与选择

    刘银良;

    惩罚性赔偿是持续争议两百多年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社会权力恣意侵犯。在法律科学运动的影响下,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在其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多倍赔偿被废止,惩罚与威慑的功能被归于公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不彻底,惩罚性赔偿得以延续,至今仍有生命力,但亦有内在缺陷,其适用受到多种限制。我国广泛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却在民事法律多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效果未能保证,且引发较多矛盾。在公法与私法分离体系下,须审慎对待惩罚性赔偿的内在缺陷。只有充分理解惩罚性赔偿的演化与选择及其内在理性,才可能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实施。

    2025年04期 No.200 69-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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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性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王也;

    为应对我国人口结构的变迁态势,充分发掘人力资源潜力,国家出台了延迟退休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是结构性、系统性的。从国家层面看,延迟退休有助于缓解养老金压力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优化。从个体层面看,作为重要人生节点的退休,标志着个人职业角色的退出与家庭角色的强化。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低龄老人回归家庭角色的延后,这将对子代生育意愿、年轻女性劳动参与率,以及“一老一小”家庭照料等问题产生涟漪效应。由此,延迟退休政策与其他政策(特别是鼓励生育、家庭养老等政策)之间,具有潜在的目标张力。导致此种张力的关键因素在于社会劳动与再生产劳动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而我国法律和政策层面长期未将家庭照料劳动纳入社会劳动范畴并予以支持,加剧了这种冲突。为克服延迟退休政策在实现预设目标过程中造成的负外部性,更好地推动我国人口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充分认知和妥善处理延迟退休政策的结构性影响基础上,完善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照料劳动支持体系,强化劳动基准保障,缓解职业角色对家庭角色的挤压,从而促进个体、家庭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25年04期 No.200 88-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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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杨显滨;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后施行后,我国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广,制度也更趋完善。但也因此触发一些新问题,包括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要件与严重要件的存废、损害要件的选择适用、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等问题,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实务界也有不同看法。应当在重点剖析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996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三个法律条文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建构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类型化构造损害要件,以合理期待理论为中心创设严重要件认定标准,实现我国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重塑与制度构建,最大限度地达致各方利益的衡平。

    2025年04期 No.200 104-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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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与刑事处罚性衔接规范的理论省思及完善途径

    郭华;

    我国行政与刑事处罚性衔接规范源于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查处职权的分置,根植于国家处罚权的二元化管辖配置。由于行政法与刑法衔接规范的交织模糊、叠加竞合与解释偏差,特别是衔接规范的实体类型差异及理论解释立场的不同,致使实践中滋生出“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以及“移案不接”、“有案难移”等“罚刑乱象”。对行政不法提升为刑事不法作为行政犯予以制裁,无论在责任承担上还是在处罚上均应以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处罚性衔接规范的内在关系为基础,以前置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作为内在转化的桥梁,保持行政犯保护的法益与行政法维护的法益之同质性。实体法上,处罚性衔接规范应维系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处罚向度上存在内在的强关联关系,防范衔接规范异化为行政执法祭出刑法的工具。程序法中,衔接规范应基于同一不法行为处罚管辖权的边界,架构二元化的处罚权移转机制,以此解决因实体法处罚性规定重叠衍生的“罚刑混用”问题,防止刑法人权保护机能的丧失。

    2025年04期 No.200 122-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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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力扩张之反思

    黄忠顺;

    由于请求或被请求给付的主体发生变动,即使为或对第三人执行的给付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确定的给付请求权在给付内容上具有同一性,也可以理解为存在两个不同的可以付诸执行的给付请求权。执行力扩张在表面上是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新给付请求权可以直接付诸执行,但实为法院为了保障旧给付请求权的执行利益而通过略式程序对显而易见或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新给付请求权作出新的执行名义。为了兼顾申请人的执行利益与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利益,对执行力扩张事由的限制不宜过分严苛。防止执行力扩张泛化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制申请人证明新给付请求权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方法以及向被申请人提供事中适度的程序保障和事后充分的程序保障。

    2025年04期 No.200 135-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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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霸权对中国统一大市场税制建构的挑战及应对

    徐妍;

    近期美国关税政策变动频繁,关税霸权引发的国际经贸环境变化凸显,亦对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的税制建构产生影响。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对我国税制提出了多方面的更高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税制在税源配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税种适应性等方面仍存在着制约,难以充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资源的高效流动。面对外部冲击与内部转型的双重压力,结合欧盟共同市场中的税制发展路径,聚焦于新形势下的我国税制改革和核心税种的制度完善,构建多元应对机制,推动我国税制建构与统一大市场目标的深度契合,同时促进区域税收协调,推动对外贸易与国内经济的协同发展。

    2025年04期 No.200 152-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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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技术标准规制人工智能: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

    张涛;

    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治理是当前学界重点关注但又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的问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技术标准的规制效能逐渐获得理论与实践的肯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人工智能规制工具。在理论上,将技术标准嵌入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契合嵌入式伦理、治理生态、知识共创、分层治理等治理逻辑。然而,在实践中,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也面临正当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困境,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效能,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规制模式进行重新构造。相比纯粹的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模式,合作规制模式不仅契合人工智能标准本身的内在规律,而且可以有效解决人工智能标准面临的现实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对人工智能标准的功能地位、内容设计、制定程序和实施监督进行制度设计,实现基于合作规制的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

    2025年04期 No.200 169-1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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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定位

    于雯雯;

    数据不宜在一般意义上赋予财产权,但基于特定目的而依法收集的数据集合可获得财产权。于财产权体系之中,数据财产权宜定位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排他支配性,同时于权利客体和权利限制等方面呈现特殊性。在财产的分类体系中,数据宜作为与智力创造成果相并列的无形财产。按照传统财产权的入法思路,宜单独立法,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并行。其在制度设计时需要重点关注权利的限制,可能涉及数据财产权并不赋予权利人对数据所载信息的权利,数据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受到所载信息的法律限制,数据集合的开放,数据集合的强制许可等方面,以实现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平衡。

    2025年04期 No.200 188-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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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学体系的主客观主义之争及其检讨

    黄宇骁;

    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涉及行政法学的结构或范式问题厘清,属于世界性难题。我国行政法学在具体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大量主观主义成分,完全的客观主义体系建构无法满足行政实定法上对主观行政法理论的需求。同时,完全的主观主义体系建构尚不成熟,不具备可行性。一方面,权力与权利双重面向的双线并行体系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这种双线并行体系仅限于行政法学总论部分,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学;另一方面,行政法学总论部分双线并行体系的具体设计却依赖于中国行政法学界到底如何看待主观行政法。无论是秉持权力与权利对峙模型还是权力与权利同质模型,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需要理论乃至立法的抉择。

    2025年04期 No.200 206-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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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稿约

    <正>《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系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法政时评”、“人物与思想”、“人文对话”、“法学译介”等栏目。本刊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欢迎国内外学者惠赐稿件。本刊不办增刊、副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凡以本刊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者均为诈骗,请投稿者切勿上当受骗。一、投稿方式凡惠投本刊稿件者,敬请通过本刊在线采编系统(http://bjfy.cbpt.cnki.net)投稿。上传稿件的文件名以论文标题命名,文件名不得包含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务请不要在上传稿件的正文标题处以注释方式标注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以免审稿系统在专家匿名审稿单中自动生成作者信息。

    2025年04期 No.200 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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