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 在技术体与组织体之间:数字平台法律属性的理论框架

    梅夏英;

    数字平台作为数字技术的基础现象,有必要在法律上系统性地探讨它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数字平台作为技术体促成了平台组织形态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它的技术体品性表现在节点性、去中心化、比特性和中立性等,由此带来的平台社会组织变化则体现为平等开放性、扁平化、自组织性和无“主权”的治权等特性,技术体与组织体呈现同步进化的特征。平台带有一定的层次性,它包含联结和通信、数字媒体、虚拟空间、电商以及未来的人机智能交互等层次,这种大致的区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对平台法律属性的分析应当超越传统公私法区分的理论背景,在公共性原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类似“蜂巢”的系统性思维来理解平台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在上述基础上,结合法律3.0时代技术规制兴盛的背景以及超级平台对于社会的压倒性影响,平台的宏观规制原则应当体现为公法优位主义、技术规范主导以及平台自治等基本原则,它的目的是在尊重平台的原初自治原理上,借用技术主义观念,通过国家的强制监管和干预,来使超级平台服务于现实生活的秩序和福祉。

    2026年02期 No.204 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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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利益衡量

    王毓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判定是否排除执行机关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其权益对抗主体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益对抗关系,不同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也不同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需要立法者就二者之间的权益优先顺位作出新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因素,包括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民事权益受侵害性、程序利益以及保护案外人的生存权等特殊政策。且在排除式模型中,即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时,通常可以直接排除强制执行。而在冲突式模型中,即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享有其他民事权益时,需要就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具体衡量。

    2026年02期 No.204 17-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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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生态环境法典中国家义务的体系化表达

    陈海嵩;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审议通过标志着环境法治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出了全新的研究命题,需要围绕法典条文及其重点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是落实我国宪法“美丽中国”国家目标的关键环节,是深入理解生态环境法典内在规范脉络的重要方式。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部分得到系统体现,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权力行使及各类国家机关活动的整体法秩序。基于宪法规定,行政权在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中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通过法典编纂方式在主体、内涵及范围等方面得以扩展和深化,同时进一步确认了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在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中的规范定位。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国家所承担环境危险防止义务、环境风险预防义务、环境质量改善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每种类型国家义务的内涵与任务要求,并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各国家机关相互协同配合的制度机制进行了总体规定,要求通过协同配合形成国家治理合力,进一步丰富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规范方式,同时需要在法典的解释适用中予以进一步细化。

    2026年02期 No.204 32-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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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竞争法理论前沿

  •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款的法律构造——行为规制与数据赋权的二元统一

    孔祥俊;

    我国第二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第13条第3款),实现了数据权利此前由司法确认到权利法定的转变,开创了承前启后的数据保护新格局。《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笼统地以行为法著称,但在具体权益保护上其行为规制与赋权则是一体两面和二元统一。数据保护专款由适格的受保护数据及法定类型化的侵害行为所构成,首先确定受保护数据的“合法持有”即合法性和归属性,也即以数据确权为前提要件;以法定方式确定的类型化侵害行为,实则界定了受保护数据的权利范围,因而是以制止数据侵害行为为表,却以实现数据赋权和保护为里,确立一种数据产权结构。数据侵害行为的判断范式应当与数据权利保护的定位相匹配,简化判断要素,增强法律保护的确定性。数据是信息类无体财产,具有来源的公共性和开发利用的驱动性,强调赋权并不等于强调强保护,数据保护应当以最低限度为宜,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至关重要,数据保护应当基于财产理论与政策取向的双重考量,进一步探索限制权利和允许例外的制度设计。

    2026年02期 No.204 50-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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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反垄断执法评估制度的构建

    王建文;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构建科学完善的反垄断执法评估制度,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升反垄断治理效能的核心路径。我国反垄断执法历经多年实践,在平台经济、经营者集中等领域积累了大量案例,但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长期实践不同,目前尚缺乏针对执法效果的案后评估制度,易导致立法目的与执法实效间产生偏差。此类偏差因反垄断执法的敏感性与影响力,可能对企业、行业乃至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结合国际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从评估制度的界定入手,有效利用国内已有的实践与制度基础,使其顺利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反垄断执法评估的基本框架中,评估指标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部分,应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涵盖执法对企业、行业、社会的多重影响,通过精准的具体指标设计,有效验证反垄断执法与市场变化间的因果关系。

    2026年02期 No.204 69-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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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模型的竞争利益范畴

    贾海东;

    作为非著作权客体的人工智能模型,其结构与参数可能构成开发者的竞争利益。对模型竞争利益的保护,面临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诘难,如何平衡自由竞争与知识垄断成为核心议题。基础模型与专业模型的技术分类构成竞争利益分析的前提,模型的开放性、中介资产属性与数据网络效应为模型的竞争利益划定了技术边界。以行为为中心的“竞争—损害”分析范式摒弃了以权益损害为中心的分析模式,意在宏观层面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而非在微观层面保护任何一方的竞争利益,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逻辑。市场界分确立了模型竞争利益的空间范畴,但要与竞争关系区分开来,前者通过“技术—营收—产品—用户”框架将模型的竞争利益限定在主营市场范围内,后者仅能回应模型跨市场竞争特性,其与“损害”一道构成判断模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形式要件。

    2026年02期 No.204 8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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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民法典框架下对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限制的正当理由

    李永军;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未规定对该解除权的合理限制。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从体系上提及。考虑到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应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来重新认识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首先,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要受到破产财产最大利益化标准的限制。其次,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合同相对方对于破产债务人有法定或者约定抗辩权的,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受到限制。再次,民法典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有限的范围内应该得到承认,从而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第四,我国民法典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则已基本不能适用。这种变化对于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有较大的限制。第五,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应影响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因为它还是合同债权,仅仅是因登记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管理人不产生影响。同时,应清楚认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职权。

    2026年02期 No.204 103-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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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同意规则的解释论修正

    吕炳斌;

    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在数据要素规模化利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的数字时代,正面临深刻的范式危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规则设定的“充分知情”与“明确作出”的高标准要求,因陷入“形式家长主义”的误区,在算法黑箱与海量训练数据面前,产生个人认知虚无与产业发展受阻的双重困境。面对欧盟拟经由《数字综合法案》(草案)的立法修正主动回调立场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动向,我国若固守僵化的文义解释将面临制度倒挂的风险。基于私人自治与家长主义的二元互动理论,可引入“自由式家长主义”作为基本理念,对同意规则进行解释论修正:在知情维度,应摒弃完美的主观全知,转向基于助推理念的客观有效告知,重点改善信息成本;在明确维度,应厘清“明确”旨在要求意愿非模棱两可,而非苛求全场景的“明示同意”。此解释方案旨在超越形式束缚,打造一种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同意秩序。

    2026年02期 No.204 118-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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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检察机关专门侦查机构之设置

    陈永生;

    检察机关设置专门侦查机构有助于遏制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办案,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助于完善公安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体系。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数量对比、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数量、从检察机关以往侦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渎职犯罪的数量对比、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数量的增长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自侦案件的数量都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因而检察机关设置专门侦查机构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未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侦查机构。检察机关侦查机构在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设置即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应当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自侦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救济权。

    2026年02期 No.204 135-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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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事后行为不法评价的体系性展开

    孟红艳;

    区分事后行为的可罚与否,对于共犯处罚范围的划定、追诉时效影响力的确定等都具有重要影响。对事后行为的处理,需要体系性地考虑构成要件符合性、共犯处罚根据、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以及返还请求权的要保护性、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质是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没有侵害法益。本犯触犯前罪后,继而实施的窝藏行为、毁灭和伪造证据行为等均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可罚;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同一财物进行处分的,不构成侵占罪;在实施财产犯罪后的“确保型诈骗”中,由于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值得另外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共罚的事后行为按照一罪处罚的根据是法益侵害的完全重合这一意义上违法减少。行为人盗窃后毁坏赃物的行为,以及伪造假币或购买假币后的使用行为,均是共罚的事后行为。洗钱罪所侵犯的法益超出了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自洗钱不属于不可罚或者共罚的事后行为。

    2026年02期 No.204 155-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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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向数字法治政府的行政主体理论变革与重塑

    韩春晖;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遵循一种司法面向的发展路径,难以充分及时地进行合法性治愈。数字法治政府的实践发展加剧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范式危机,极大加速了合法性退却,使得行政主体职权不明、名义隐匿、责任弥散。行政面向的发展路径是直接关注行政权如何存在、组织和行使的理论范式。为有效解决数字法治政府引发的行政主体理论合法性退却,行政主体理论必须转向行政面向的理论重塑,即以行政过程为重点场域、以输入合法性为主要任务、以多元合作为功能预期。重塑后的行政主体谱系,将主体划分为行政组织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使完整的行政过程得以纳入法治视野;将责任分层为完整内部责任、完整外部责任和不完整外部责任,构建起权能统一的协作框架。这既可为行政主体注入丰厚的合法性,也能使行政主体理论回应数字时代的挑战。

    2026年02期 No.204 171-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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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对消费者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制

    张彤;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中的特殊市场主体,扮演着服务提供者、居间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多种角色。基于这一定位,可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主要关系解构为合同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双层复合法律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平台针对消费者实施的不公平商业行为主要是基于其市场和信息处理者的优势地位,行使诸如格式条款权利义务不平等配置、限定与拒绝交易、算法合谋、暗黑模式等典型不公平商业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从源头、核心、技术和治理四个方面入手,通过格式条款监督、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义务、算法监管与问责、平台透明义务四个方面,对平台进行多元协同和全链条规制,以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6年02期 No.204 187-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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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董事会为中心:仍待澄清的“主义”之争

    周游;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否已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无疑问。长期以来,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存在误区,有必要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予以澄清。结合我国实践来看,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这需要妥善处理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由此,董事会既可能是管理型董事会或者监督型董事会,也可能是服务型乃至职能多样化的董事会。公司各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属于内部事务,法律原则上尊重公司的制度选择;但同时,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2026年02期 No.204 206-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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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稿约

    <正>《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系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法政时评”、“人物与思想”、“人文对话”、“法学译介”等栏目。本刊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欢迎国内外学者惠赐稿件。本刊不办增刊、副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凡以本刊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者均为诈骗,请投稿者切勿上当受骗。一、投稿方式凡惠投本刊稿件者,敬请通过本刊在线采编系统(http://bjfy.cbpt.cnki.net)投稿。上传稿件的文件名以论文标题命名,文件名不得包含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务请不要在上传稿件的正文标题处以注释方式标注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基金项目名称,以免审稿系统在专家匿名审稿单中自动生成作者信息。

    2026年02期 No.204 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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